时间:2022-10-02 12:53:10来源:法律常识
“我很后悔,不应该这么冲动,父母把弟弟交给我照顾,我却做了个坏榜样,现在只希望弟弟的学业不要因此被影响。”看守所讯问室中,年轻男子大吾泣不成声。
事情的起因,要从一次酒后冲动的行为说起。大吾、小吾是一对手足情深的兄弟,小吾是正在读书的在校大学生。2021年12月31日晚,两人应邀到小吾的朋友家中聚餐,聚会上认识了小努。
推杯换盏间,大家不知不觉喝上了头,两兄弟与小努因醉酒发生口角,小吾率先动手殴打小努,随后大吾上前加入殴打,这次冲突造成小努右手及面部受伤。后经鉴定,小努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酒醒之后,大吾、小吾知道已犯下大错,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两兄弟的家属代其向小努赔偿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经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大吾、小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大吾、小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对检察听证提出的“应听证尽听证”新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21年4月22日,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依职权对该案召开听证会,就该案拟作不起诉决定听取听证员和案件相关人员的意见。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听证,听证会邀请罗湖区人大代表胡长青、谷红及罗湖区政协委员雷江丽担任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参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详细阐述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三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集中评议后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承办检察官的意见合法、合理、合情,同意对大吾、小吾作不起诉处理。
2022年5月7日,罗湖区检察院对大吾、小吾宣告不起诉决定,同时对其进行训诫和教育,兄弟俩当场表示:“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作所为的错误,回去后一定会深刻反省、检讨,真的很感谢检察官哥哥姐姐们给我们兄弟俩改过自新的机会!”小吾也表态,一定好好珍惜大学学习的机会,继续完成学业,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5月13日,承办检察官对大吾、小吾进行电话回访。“我已经重新开始经营我的店铺了,我弟弟开始上学校的网课了(疫情原因),父母也安心返回家乡了,十分感谢检察院给我们重新开始的机会,我们以后一定会自觉遵纪守法,努力生活,回报社会!”听到这番话,承办检察官才安心地放下电话,心想着总算是案结事了。
【罗湖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轻伤害案件,现实中常见多发,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足以影响一家人命运的“天大的事”。如果机械司法,一诉了之,更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同时可能导致“案子办了,人生毁了,家庭散了”的不良后果。
法律不应是一种冰冷的工具,而应是一种温情的规范与指引。检察机关在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上,考虑到本案系轻微刑事犯罪,社会矛盾已基本化解,同时对小吾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加以考量,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了“小案”背后的法治大爱,体现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行动。
饮酒误事,量力而行,情绪上头,三思后行。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故意伤害案件,很多时候是一些民间纠纷或者偶发矛盾引起的激情犯罪,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过激行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伤害,对自己的人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世上没有“后悔药”,勿要在冲动行事之后才想起“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洪夏薇 葛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