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8:28:10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3月1日,李某的孩子因患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入住医院治疗,2018年4月3日,李某作为投保人,为孩子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严重癫痫等。
保险公司投保询问
在电子投保确认单及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中,李某都确认已了解投保提示。
2018年4月15月,李某孩子再次因患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入院治疗,于当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癫痫,先天性脑发育不全、肺炎。
2020年4月27日,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向其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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