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0:29: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18日,登封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4750元。陈某某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从入狱的第一天起,陈某某就一直申辩说自己是被冤枉的,并提请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郑州监狱公职律师张军杰、申改红为其无罪申诉担任辩护人。
援助情况
张军杰就陈某某的情况向监狱领导和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领导进行了详细的汇报。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既是民警又是公职律师的张军杰和申改红两人为其无罪申诉提供法律援助。
两名承办律师立刻调来关于陈某某的一审、二审卷宗。经过仔细阅卷、认真辨别,他们察觉到陈某某系某石油公司“聘用”经理,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认为原审确认陈某某犯罪的主体资格存在错误。此外,检察院没有对关系到陈某某“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进行补充审查,导致枉法裁判的可能性极大。深入阅卷后,两名律师又发现关键的“有罪”证据与本案或无关联,或存在矛盾。针对卷宗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和证据等问题,他们展开全面调查,历时8年取得大量关于陈某某无罪的证据,形成缜密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陈某某被冤枉错判的事实。再审期间,他们又向郑州市中级法院相关领导呼吁,陈述理由,以求本案得到公正审理。
2016年9月,郑州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宣告陈某某无罪。
案件点评
孙伟强(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对陈某某冤案进行法律援助,促使陈某某被法院宣判无罪,其间历经了8年的时间。此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繁杂、曲折,体现了两名公职律师极高的法律素养,以及为维护公平正义无惧无畏坚忍不拔的法治精神。该案的纠错,向社会展示了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对特殊群体“应援尽援”的工作部署,具体地落实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要求。(记者荆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