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5:16:07来源:法律常识
九江法院网讯 近日,瑞昌法院开庭审结一起少年犯盗窃案件,该案中的未成年人何某,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在初中辍学后持续不间断以实施盗窃的方式获取生活来源。
在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何某采取撬门(窗)的方式进入瑞昌市城区20家商铺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6241元,手机3部。
在开庭过程中,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在2017年因盗窃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瑞昌市公安局先后拘留六次。何某曾于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无法认定何某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告人何某被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何某又实施上述20余起盗窃行为,后被抓获归案。
目前,何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何某在未满十六周岁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仅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悔过改正,而是持续实施盗窃行为,直至其满十六周岁因盗窃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实施盗窃行为,最终被判刑。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也不会姑息每一个犯罪行为,当一个人满十六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必须要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