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7:38:05来源:法律常识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等6类犯罪。
案例1:多次隐瞒致37人被隔离,获刑10个月
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等地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至22日,在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田某某先后到村卫生室、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谎称从河北石家庄返回家中。
1月23日,田某某到县人民医院就诊时仍多次故意隐瞒到过湖北的事实,被收治于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在被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确诊,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3月1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2:持刀杀害两名防疫人员,死刑!
2月6日,云南省红河县的马某某驾车经过该县么索村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李某某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死亡。
3月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3: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持刀入户抢劫,获刑11年
2月11日下午,江苏南京的业某某来到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打开房门。业某某闯入室内,持刀威胁赵某某强将2000元钱转入其赌博游戏账户内,并在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3月4日,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4:造谣自己患新冠肺炎并传播病毒,获刑8个月
1月24日,北京市通州的刘某某编造了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向他人传播病毒”的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
2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5:骗完钱寄零食拖延?获刑7年9个月
2月3日至9日,安徽淮北的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的手段,多次骗得他人34.18万余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了手机号,使被害人无法联系到他。
2月25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6:名为募捐,实则借“疫”诈骗,获刑10个月
1月27日中午,孙某某、蒋某两人印制了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欲欺骗他人转款募捐。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二人账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7:拒绝检测还暴力袭警,获刑1年3个月
2月2日下午,叶某驾车载人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某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
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民辅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民辅警,导致两人受伤。
2月10日,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8:不戴口罩还暴力伤医,获刑1年
2月6日22时,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在多人前来劝阻时,唐某某又先后殴打3人,致3人受伤。
2月28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9:自制枪支猎杀国家保护动物,获刑4年
2019年5月至11月,黄某某利用其改装的射钉枪在重庆垫江东印山猎捕4只野生动物。11月13日黄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出1支“快排”气枪、1支“突鹰”气枪、1支改装射钉枪等,并从其亲属处查获黄某某猎杀的3只野生动物。
经鉴定,3支枪支均具备致伤力,查获的3只野生动物中,1只为小灵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2只为花面狸(三有野生动物)。
3月4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10:介绍他人收购穿山甲,获刑8年
2019年2月至3月间,陈某某得知吴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走私入境一批穿山甲死体后,介绍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月3日,陈某某伙同杨某某来到广东广州花都区,以41.75万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得穿山甲死体20余箱,重747公斤。9月25日,陈某某在广西东兴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3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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