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7:51:07来源:法律常识
贵阳晚报12月25日报道,12月24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公众开放日暨旁听庭审活动。当地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社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70余人,旁听了原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院长韦磐石、副院长龙渊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两案庭审。
庭审现场
被告席上的韦磐石
韦磐石案发前系兴义民族师范学院院长(已退休),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18年4月3日,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该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8月27日指定六盘水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日上午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韦磐石在担任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兴义师院)院长、兴义师院北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兴义师院北校区二期工程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发包工程项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磐石利用担任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院(以下简称黔西南师专)校长、兴义师院院长、兴义师院北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贵州一家电脑有限公司业务员祁某某,个体工程承建商米某某、黄某等8人在采购教学设备、发包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2万元。
据了解,2005年至2008年,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建设黔西南师专北校区,2009年,黔西南师专升格为本科院校兴义师院。2011年4月,兴义师院成立北校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北校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由时任兴义师院院长的韦磐石担任组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校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韦磐石明知北校区二期工程项目应当严格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认工程承建商,在未进行公开招投标、未审查承建主体资质和履约能力、未依法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与副院长龙渊商议后擅自决定将北校区学生宿舍C、D栋和2号食堂工程及笔山书院、艺术楼、理科综合楼、教师公租房等单体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没有工程建设资质的贵州昌宏投资公司、贵州开诚投资有限公司承接;将兴义师院二期后续工程项目中的运动场看台、综合教学楼等项目直接发包给广西一建筑公司承接,并非法收受上述工程承接商米某某、裴某某所给予的贿赂。
被告人韦磐石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发包工程、违法组织施工,导致兴义师院二期工程项目建设无法办理施工手续,长期处于违法施工状态,致使北校区学生宿舍C、D栋和2号学生食堂、笔山书院等项目陆续停工至今。经鉴定,上述工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不合格问题;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计划如期完成,经鉴定致使需增加工程投入3446.441584万元才能按原设计完工;由于北校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停工,致使教学设施严重不足、教学设备闲置、学生和教师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生存发展和社会形象。
据此,检察机关指控韦磐石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在受贿罪指控中,检察机关指控, 2008年3月至2011年底,韦磐石分5次收受一电脑公司业务员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2万元;2010年1月至2013年,5次收受工程承建商米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03年1月、2004年1月,分2次收受工程承建商黄某某人民币9万元;2009年至2011年,分3次收受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工作人员王某人民币6万元; 2006年至2008年,分3次收受兴义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4年,分4次收受四川一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2007至2009年1,分3次收受贵阳一电子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2010年1月收受热水器设备供应商王某远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韦磐石收受的上述人民币92万元,被其陆续用于房屋装修、购买家电等日常开销。案发后,已由其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50万元赃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磐石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发包工程,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渊受审
当日下午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 案发前系兴义师院副院长(副厅级)的龙渊,同样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除了其在兴义师院北校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发包工程项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外, 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体工程承建商米某某、李某某等在发包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1.8万元。
旁听席
由于案情复杂,六盘水中院将择日宣判上述两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