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8:55:11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之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惩处交通违法行为,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6:挂床住院产生费用,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0日2时30分,被告驾驶小型轿车沿老沧盐路与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01月11日,孟村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头外伤及颜面部软组织挫伤;2、左小腿挫伤;3、上颌两中切牙及左上侧切牙根折;4、右上侧切牙挫伤伴2°松动;5、上颌两中切牙及左上侧切牙牙槽骨骨折。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首页显示,入院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出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住院病历内,临时医嘱单显示治疗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6日;长期医嘱单显示,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17天无治疗记录;体温单显示,体温记录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原告花费医药费10667.1元。原告出院后申请对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期30-45日,护理期7-12日,护理人数1人,营养期15-30日。后续治疗及种植牙齿费用建议为6000-9000元/每颗或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被告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存在挂床现象,应按12天计算住院天数。
裁判结果
孟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孟村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对于原告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各项损失,法院认定为共计17461.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1757.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项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5704元。
关于原告住院天数,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存在挂床现象,应按12天计算住院天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孟村回族自治县医院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录中载明原告接受药物治疗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29日出院日共17天均无治疗和用药记录,综合病历记载内容,本院确认原告自2020年12月30日住院至2021年1月11日,实际住院天数为13天,故应当依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对于17天的挂床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孟村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7461.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在法律上虽无明确概念界定,但一般指患者在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治疗终结可以出院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继续住院治疗的行为,不在医院里住或连续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费费用就可称为挂床。在涉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伤者会存在挂床行为,在符合出院指征的情况下,继续住院,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来达到多要赔偿款的目的。
为避免当事人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增加赔偿义务人的负担,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对原告的合理住院期限不应仅凭原告提交的出院证明予以认定,而应参照原告的出院记录、病程记录、鉴定报告等意见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是原告是否存在挂床住院情况。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录中载明,原告接受药物治疗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29日出院日共17天均无治疗和用药记录,因此法院综合病历记载内容,认定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3天,对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29日出院日的17天认定为“挂床”,对于其“挂床”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挂床住院”属于恶意扩大损失的行为,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会严格审查证据、细致分析后扣除“挂床住院”天数,合理计算受害人实际损失,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