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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3 19:11:04来源:法律常识

疫情防控|以案释法:河西律师为您讲法(十五)

以案释法

河西律师为您讲法(十五)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现向广大朋友们推出抗击疫情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短音频。音频由我区律师录制,结合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内容生动易懂,释法说理,努力为全区打好防疫阻击战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疫情防控|以案释法:河西律师为您讲法(十五)疫情防控|以案释法:河西律师为您讲法(十五)

新冠疫情下的刑事问题解析

之非法行医罪

自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举国人民万众一心,坚决织牢疫情防控网,但有部分人罔顾疫情控制成效进行无证行医,给疫情控制带来挑战。那么对于这些非法行医的人,他们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于我们老百姓又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例:

近日,临沂市费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及疫情的非法行医案提起公诉,被告人祝某2017年以来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在2017年3月、6月,祝某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后,继续在家中从事诊疗活动。疫情发生后祝某违反规定继续非法营业,诊疗过程中,在没有采取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为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病群众医治。祝某非法行医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祝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祝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通过案例我们能够看出,祝某在没有医生资质和医疗条件,更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为很可能是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医治,很容易就会造成传染,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非法行医其实是属于一种害人害己的行为,对于他人来说,容易错诊加重患者病情或者造成疫情的传播;对于自身来说,由于非法行医人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很容易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出现严重后果,就有可能会触及非法行医罪。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在刑法中关于“非法行医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是非法行医呢?通过字面意思我们就可以看出,就是指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许可,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触及非法行医罪。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下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条文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如何定义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通过这个司法解释就可以看出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法行医,对于非法行医最主要的认定标准就是医生执业资格的有无,来认定是否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资格。

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非法行医这种违法行为对于疫情的防控更具危害,在《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在疫情期间的非法行医就有所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了解了这么多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如果触犯非法行医罪,它的立案追诉标准又是怎样规定的。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案例中那样,被告人祝某未取得行医资格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而且造成了传染病传播危险,很明显就符合了非法行医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疫情当前,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是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非法行医人员不但没有行医资质,大多还法律意识淡薄,对传染病防治规定置若罔闻。在行医过程中,为求利润,发现类似传染病不上报,诊疗场所不规范,消毒杀菌不到位,对来诊病人不但会贻误病情还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隐患。

所以最后律师给大家一些建议: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这种无证行医的行为极易造成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所以呼吁大家,对于行医的人,一定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再从事医疗活动,否则害人害己,还会面临牢狱之灾;对于老百姓而言,切勿贪图便宜,到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者住所求医问诊;遇有疾病到正规场所就医,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本次课程由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刘棋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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