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9:49: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闫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被告人闫某某于2022年1月12日醉酒驾驶“龙启”牌四轮电动车,与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经鉴定,闫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1mg/100ml,闫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立案侦查。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龙启”牌四轮电动车,强冲疫情防控卡后被景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血样中检车乙醇含量为253.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沛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闫沛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沛涛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为逃避检查强冲疫情防控卡,从重处罚。闫沛涛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闫沛涛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沛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