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0:23: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大荔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2018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持“B2” 型驾驶证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4KM+592M(石槽十字)时,撞于前方同方向的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该轿车失控后又与相对方向的一辆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凯迪拉克轿车乘坐人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后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宽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不再涉判。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不要心存侥幸,逞一时之快,
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对他人的生命负责。
(来源:大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