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3:49:09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只是小伤,在交警的调解下已经赔偿,事后又被起诉了怎么办?
小江开网约车已经有2个月了,这两个月以来,酸甜苦辣都经历过,反正冷暖自知吧,不过他还是很勤快,早出晚归,收入还算可以。今天傍晚,由于一天劳累了,在一个右转路口忘记了减速,把过马路的电瓶车蹭了一下,幸亏及时刹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把电瓶车的外壳蹭裂开了,在警察来了以后,由于双方都是有事情比较忙,没有多余时间来纠缠,就在警察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给对方赔了300元赔偿修理电动车。双方都在赔偿协议下签了字。
事后小江暗暗提醒自己应当提高警惕,特别是不受红灯限制的右转路口时,一定要记得减速、观察安全了,再缓缓转弯通过,今天幸好是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否则就要处理事故耽误几天了,而且还有可能要自己出钱修车,并且下季度保险费还要增加,这次只是赔偿300块就没事了,很幸运。不料过了一段时间,自己收到法院传票,对方说当时没有感到身体不舒服,现在突然发现身体有不舒服,认为是上次撞击导致的后遗症,要求进行赔偿,这让小江十分郁闷,不是当时都说好没有问题赔偿300块了事了吗?怎么又起诉?
那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之后受害方又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协议效力如何处理?
从法理上来说,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或者自行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审理时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
也就是说,小江与对方关于电瓶车外壳赔偿事宜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对方仅仅是针对电瓶车外壳赔偿事宜,事后觉得吃亏了再次起诉的,小江只要说已经有赔偿协议而且已经履行协议抗辩的话,法院不会再支持对方的诉求的。
不过,现在对方的诉求不是关于电瓶车外壳的修理,而是关于自己身体受伤,认为是那次事故造成的,所以他们提起诉讼,法院是应当受理的,但是根据民诉法诉讼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对方必须提供证明,来证明自己现在的身体的不舒服是一段时间之前的那次轻微剐蹭所导致的,如果他不能证明这个事实的话,他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那么要怎么来证明呢?一般需要医疗鉴定机构来证明现在身体的问题与那次事故有因果关系。而且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并且小江如果对这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话还可以要求再次鉴定或者邀请专家来对这次鉴定人进行质疑,如果最终不能说法法官的话,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所以说,出了交通意外,如果涉及人身受伤问题,一定不要随便私了,还是报警处理,在交警的主持下有一个赔偿协议才更有证明力,对双方都有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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