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1:38:08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介绍
自诉人张女与被告人李男于1997年相识并开始来往。当时,张女的丈夫罗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打工,李男知情;李男的妻子王某在原籍河南省长垣县生活,张女也知情。2001年11月,张女通过诉讼与丈夫罗某离婚。2002年12月,李男向张女谎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王某离婚,并向邻居和同事宣称自己已经离婚。张女遂与李男从2002年年底起与张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张女、李男以夫妻名义宴请公司领导。
2005年3月,李男的妻子王某写信给张女的女儿,述说她与李男并未离婚。同年6月,张女发现李男没有离婚的事实后,即与李男发生纠纷,与其分居。
张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李男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男辩称自己从未以夫妻名义与张女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提出,李男与张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是事实婚姻,所以李男无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男与张女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遂判处李男有期徒刑一年。
一、法律分析
(一)重婚与婚姻的不同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就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那么,既然如此,按照此逻辑,男女双方只要不办理结婚登记,也就不构成婚姻,也就不会构成重婚。正如上述案例当中,李男的辩护律师就认为李男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李男的行为不构成重婚。
但按照这个逻辑来定义重婚是错误的。在我国,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对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可见,重婚与结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结婚的概念只适用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而已经有配偶的男女的“结婚”,在法律上并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却构成重婚;有配偶者公开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公开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在法律上也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同样构成重婚。重婚不是法律承认的又一次的结婚行为,而是对合法婚姻的一种严重侵犯行为。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
1.重婚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重婚,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中包括重婚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属于如下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可以得出重婚罪虽然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为公诉案件,但重婚罪侦查的启动有赖于人民法院移送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不论是人民法院的移送还是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都有赖于重婚罪的被害人主动追究,被害人没有采取行动追究重婚罪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侦查,案件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当然,如果被害人是现役军人的,犯罪嫌疑人触犯破坏军婚罪,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发现后应主动予以立案侦查。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时,如双方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离婚,选择维持婚姻,不能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对于与自己配偶有重婚行为的第三人也无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有权追回配偶未经己方同意赠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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