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6:02:07来源:法律常识
硕鼎真实案例分享
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杨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受害者)、王某
基本案情
20**年12月1日*时*分许,王某驾驶京Q×××××小型面包车,沿大广高速牛驼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南陈村南时,与由北向南穿越中心绿化隔离带后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即被xxxx医院的救护车送往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救治.王某期间不知自己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可以赔偿,自行垫付了9万5千元后找到中国xxxx保险公司却称只赔偿受害者1万元,其他的由王某自行赔偿。因此被告委托硕鼎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该案件,律所指派李律师跟案调解。
办案经过
据李律师调查了解,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杨某在路上行走,均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执行,以致此次事故发生,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对与杨某发生的事故损失承担80%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了9万5千元,但是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平安xxxx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需要王某自行垫付,但平安xxxx分公司只是垫付了1万元,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杨某、王某各项合理合法损失在相应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对责任划分、误工费等项目无法律依据且与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不符(廊坊地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一级,原告的伤残等级,按其系数、级别,最多在4000元左右,但是杨某却要7000左右)针对这些问题李律师一一找出合法证据,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2条等。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对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细化、具体化,合法有效的。
(3)误工费:我方提供了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在x北建x劳务有限公司的xx县xx城工地,从事建筑管理工作,等等一系列证据。
*示意图(来源于网络)
案件结果
最终在硕鼎律师团队和受害人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轮的谈判。法院最终判决交强险优先赔偿杨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2093元、误工费28455.40元、护理费345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93508元。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商业三者险赔偿杨某医疗费12083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8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520元、复印费42.40元,合计130277.23元;扣除王某已垫付95000元和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垫付10000元,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再赔偿杨某25277.23元。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商业三者险返还王某为原告杨某已垫付款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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