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8:33: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丁某某驾驶电瓶车与程某某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与程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丁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7天,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丁某某随后到博望区法院起诉,要求程某某与案涉电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是一起非常普通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却因为保险公司的一通电话而显得有些扑朔迷离:保险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后,发现程某某并不是案涉电瓶车的投保人,遂给投保人吴某某打电话确认二人关系,吴某某却称不认识程某某。保险公司遂以此提出抗辩,认为程某某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其损失亦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承办法官施琼多方调查,认真审核,结合开庭时证人的陈述,还原了事实真相。原来,小吴于几年前购买了案涉电瓶车,并用其父亲吴某某的身份证购买了保险,车子实际使用人是小吴。2021年初,小吴发现电瓶车使用出现了问题,便送至程某某经营的修理铺。修理完成后,程某某临时有事需外出,打电话给小吴询问是否可以借用该车出门,小吴欣然答应,随后便发生了交通事故。
了解实情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将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共赔付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