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时间:2022-10-04 10:38:06来源:法律常识

2005年12月我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XX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中心,负责处理土地纠纷仲裁日常工作。各乡镇也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室,形成了上下联动机制,构成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调处机制,形成领导重视、组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后,我们依法对仲裁机构进行了完善,修订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和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庭仲裁规则,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步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仲裁场所设施简陋且不固定

XX县经济经营中心设立了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会规范标准建设的仲裁庭,但乡镇村存在一些纠纷调解委员会没有规范标准的工作场所,一些有场所但设备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固定的场所。这些情况影响了村民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的观感。也造成有的虽然成立了乡镇村纠纷调解工作小组但实质没有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使村民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数量不足且队伍不稳

XX县目前各乡镇仲裁员仍有较大缺口,骨干仲裁员更是少之又少。加之乡镇仲裁员工作变动较为频繁,使得基层仲裁员队伍不稳业务不精。县仲裁办虽能满足规定的5人,人员缺少导致仲裁办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使得仲裁专业知识的学习实践不足影响工作成效。此外,由于仲裁委员会成员中领导岗位调整和职务更换,存在仲裁委成员调整不及时,致使岗位人员与实际工作不匹配,也影响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3、调解仲裁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

开展调解仲裁工作需要预算资金保障,除基础的庭审设施,办公用品的采买,乡镇调解委员会经费更是难以保证。由于乡镇财政普遍困难,乡镇调解经费很少甚至基本没有。加之身处第一线直面矛盾纠纷,费力不讨好、待遇还没有,使得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很多人不爱从事调解仲裁工作,造成调解仲裁人才流失。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建议

1、规范场所建设,完善仲裁制度

仲裁场所应严格按照仲裁细则规定建设,按照“三室一庭”即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合议调解室、仲裁庭等设置建设。同时建立完善各项调解仲裁工作制度。首先,要对乡(镇)仲裁员等工作人员聘任、仲裁规则等制定相关规定。其次,要严格规范各项仲裁工作制度。如,仲裁庭工作制度、仲裁保密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案卷借阅等工作制度规范。最后,要规范仲裁工作的办案流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调解仲裁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3、增加仲裁人员,优化培养仲裁员构成

仲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调解仲裁的工作质量,按照仲裁规程要求,聘任仲裁员不能少于20人,仲裁办不得少于5人,因此各地方既要保证仲裁办人员充足又要保证仲裁员职业素质过硬。因此,要注重仲裁员的选聘、培养及骨干人员的选拔,保证仲裁员的综合业务能力。确保仲裁办人员足业务精,每项工作既有专人负责又有交叉互动,提升人员综合素质保证工作的专业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3、地方财政要依法落实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的缺失严重影响制约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庭审设施不全、工作压力大、缺少激励待遇等因素造成人才的流失和缺少从业吸引力。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向地方财政申请工作经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要求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之中,确保经费的落实,提高办公的环境和工作效率,促进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调解仲裁考核评价系中,应增加乡村调解实绩的考核。如提供调解协议书等,促进乡村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实效。

综上所述,乡村振兴发展需要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而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需要各级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维护好农民、集体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