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2-10-04 10:57:10来源:法律常识


寻衅滋事成“口袋罪”,啥都能往里装?

文·周兼明

今年两会,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再度引起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对媒体表示,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存在明显缺陷,极易被滥用并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提交了一份关于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告诉媒体,他的议案也是呼吁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

内地多家媒体报道了此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表示,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朱征夫认为,该罪名的种种弊端显而易见,其模糊性不仅影响民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民众的合法利益,减损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近年来,确实爆出越来越多的案例,罪名皆为寻衅滋事罪。有因上访获罪的,有因举报当地镇干部而获罪的,有因质疑当地法院而获罪的。去年7月,广州和北京的两名律师,因办案而被盘锦警方以此罪名跨省抓捕,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些年随着网络普及,因在网上发帖而获此罪的人尤其多。一个名为“乐都公安”的澎湃政务号,根据社会已发生的案例,整理了可能获罪的10种情形:缠访闹访、街头涂鸦、骂街“地域黑”、微信留言辱警、网上发文失察、幸灾乐祸、伤害民族感情、网上煽动闹事、恶意骚扰、网上卖惨等,该政务号提醒网民的标题是:“寻衅滋事罪2022年最新标准:稀里糊涂要坐牢!”

寻衅滋事成“口袋罪”,啥都能往里装?

从警方整理的这些案例看,寻衅滋事罪显然是“口袋罪”。随时代演变,此罪包括的内容也日益庞杂,几乎涵盖了官方可能认为的所有不轨行为。这个罪名和中国古代刑律的“不应得为罪”相似,所谓“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只要有执法者感到不快,就可能获罪。

政协委员朱征夫对媒体陈述了取消该罪的理由,理由说得很充分:一、该罪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而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二、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多个刑事罪有重叠,有重复立法之嫌;三、该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该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1997年中国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为体现这一原则,当时取消了负面影响极大的流氓罪,把该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等。令人意料不到的是,如今的寻衅滋事罪,竟像当年流氓罪一样,变成一个新的“口袋罪”,内容更为宽泛,且失去了“流氓”这一核心之意。如网友调侃的,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不是用来“耍流氓的”。由于基层执法者的随意解释,该罪已变得无所不包。这样的司法现实,明显违反了刑法自己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底线,也是各国刑法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各国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为防止执法权的随意扩张或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执法者选择性伤害。对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罪刑的明确,又是罪刑法定最重要的原则,如含义模糊,会带来很多令人担忧的后果。它让民众失去了对法律的合理预期,民众不知道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可能导致社会恐慌。法律的重要功能,是在不确定中给人以确定感。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也是法律的可预期,只有当罪刑明确、清晰,民众才能清楚地预知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有安全感。

寻衅滋事罪这类模糊法条的存在,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性与随意,各地执法机关似乎都有权力任意解释“寻衅滋事”,极易导致执法者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假如司法者对适用法律可凭主观好恶随意解释,当事人就会有口莫辩,这无疑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破坏。这种情形下,上至达官贵人下至贩夫走卒,每个人都不安全,因为高官也会有失势的一天。近些年,不少地方的基层都出现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泛滥之势,公安部三令五申对此提出严禁,并追究了大量执法者的责任。原因之一,就是有寻衅滋事这类“口袋罪”的存在,让某些执法者有了可乘之隙。这些执法者的乱作为,不仅造成了对当事人的伤害,也侵蚀了民众对执法机构和法治社会的信心。

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人在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这次两会更有多名代表提出议案,希望立法部门能够重视。随着刑法一次次的修订与细化,此罪完全可被分解到其他罪名,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只有罪刑明确、罪刑法定,才能增加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社会的前景才会越来越好。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