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5:12:10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文某甲,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1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甲驾驶户挂其父亲文某乙的粤KZ4****号牌轻型自卸货车装载水泥在信宜市水口镇飞马大头垌村路段倒车时,碰撞并碾压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文某甲在事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师鉴定,李某某符合外力致多部位损伤从而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文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文某甲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行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文某甲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文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