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5:36:10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7月16日10点30分许,市民张女士驾车带自己母亲出游,在行至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黄金路口(往黔灵山公园路口向)时,一辆白色新能源私家车未开启转向指示灯突然变更车道向其所驶车道行驶,影响了张女士正常行车,导致其只能采取紧急制动。制动以后,虽成功避免了车辆碰撞,但因制动突然、惯性大,当时正坐在车上的张女士母亲从座椅上摔下,导致受伤,而变更车道的新能源私家车则直接离开了现场。
张女士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处警民警提供了事发行车记录仪内容,事故民警通过事发视频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并认为视频中白色私家车的道路观察义务大于直行车辆的观察义务,且不得影响所变车道内车辆的正常行驶,事故民警立即通知白色私家车车主董某涛前来交警队配合处理。
因事发时驾驶白色私家车的董某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7月21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事故中队依法作出认定,认定当事人董某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有人觉得没有发生接触就不用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要有四要素:第一,主体为车辆;第二,发生在道路上;第三,车辆存在一定过失;第四,实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以是否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决定因素,而是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是否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一般是指在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或者是行人与车辆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车、变道、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常见的一些非接触性交通事故有:
1.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导致紧急避让的非机动车滑倒或者撞向护栏等。
2.机动车因错过高速公路匝道口连续变更车道,导致后方车辆在制动、 避让过程中造成损害。
3.从停车场转出时,影响道路内正在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造成人生损害或者财产损失。
交警提醒:
因自身交通违法,导致他人驾车出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千万别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可能会因此承担更大的责任。
2021年7月30日00点04分,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一辆车牌尾号为K97的黄色私家车有酒驾嫌疑,正在中山路上由大十字往小十字方向行驶,请求交警对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分局指挥中心立即将警情指派给辖区一中队,要求立即拦截。一中队小十字夜间卡点民警王海翔、陈一普接指令后,立即对车辆进行拦截。很快该车便出现在民警眼前,拦截之后发现驾驶员张某浑身散发酒精气味,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民警遂依法将张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并将案件移交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欢迎群众对违法驾驶员进行举报,并会依法保护好举报市民的个人信息,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守法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