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交通事故处罚细则,烟台市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2018年

时间:2022-10-04 17:50: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利剑”之下,实施首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出首张“罚单”。

9月1日,新安法生效首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标新安法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对烟台韩科电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赵某武从事电工作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赵某武调离电工工作岗位,在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电工作业,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一是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安全生产法》新旧法条对比

《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2014版)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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