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9:48: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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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二: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三:宋飞、卢咏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四:胡小宝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郑水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六:钟皓等9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七:陈重行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八:许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九:蔡汉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例十:徐光辉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一
商标使用在先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案
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主要案情
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于2014年10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被驳回后于2016年6月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7年2月仅被核准使用在睡眠用眼罩类别。卡门公司继续在服装、帽子等产品上使用“KM”商标,并逐渐发展为行业内较有名气的企业之一。
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KM”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类别范围,被驳回后于2016年11月再次申请在服装等范围内使用“KM”商标,2018年1月被核准,后锦衣堂公司授权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使用该商标。2018年5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全国多地工商部门举报卡门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以卡门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案,南海分局于同年5月31日立案,经侦查发现卡门公司在仓库存放约9万件有“KM”商标的服装。
案件过程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于2018年5月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卡门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11日立案,经审查,认为卡门公司对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本案属于经济纠纷。8月3日,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将扣押的货物发还卡门公司。8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撤销立案,并将扣押的货物发还卡门公司。
案件评析
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快速、有效地审查,根据涉案企业的经营模式及产品特点,把握时效性、把握办案节奏,督促公安机关即时将不当扣押的货物发还民营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办案不偏不倚,多方听取意见。检察机关多方听取意见,详细了解案案件情况,先后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函询,听取卡门公司申诉意见,并积极联系锦衣堂公司征询意见,全面了解“KM”商标争议的始末。
二是借用“外脑”,破解办案难点。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卡门公司对“KM”商标是否具有在先使用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咨询资深民事法律专家,详细了解商标的认定,近似商标的区分,如何判断在先使用权等,最终认定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注册商标之前已开始使用“KM”商标,并一直沿用“KM”商标。且卡门公司在全国各地有近600家门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KM”商标具有在先使用权。
三是改“关门监督”为“公开监督”。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让办案民警、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及卡门公司代理律师等各方代表充分表达意见,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实效,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样本。
四是增强办案效率,保护民营经济。考虑到卡门公司快消性的商业模式及扣押服装应季性的特点,检察官加快审查,把握时效,仅用53天即办结本案,使扣押的服装没有过季,仍能应季出售,挽回卡门公司上千万的损失。
案例二
跨国犯罪难逃法网
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主要案情
自2017年6月,被告人龙小卫在未经著作权人广州某网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前往泰国为他人架设、运营私服游戏《歪歪神武》。同年9月,李勃加入《歪歪神武》的运营。过程中,二人通过QQ与玩家沟通,进行游戏推广,并联系游戏充值平台管理员将玩家充值金额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鉴定,《歪歪神武》游戏程序对著作权人自主研发的《神武》游戏程序进行了非法复制。
自2017年9月,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程刚,在明知《歪歪神武》利用互联网运维私服游戏违法犯罪情况下,仍通过“派爱支付”平台与《歪歪神武》私服网站进行连接,为《歪歪神武》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经核算,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为《歪歪神武》支付结算玩家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62万余元。
案件过程
2017年6月,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12月,黄埔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龙小卫、李勃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程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黄埔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黄埔区法院作出判决,龙小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3万元;程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一起跨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手法隐蔽、跨境作案、产业化经营等特点。在办理过程中,黄埔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灵活运用电子证据,有效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验区打了一剂司法“强心针”。
一是挖掘侵权线索,破解网络侵权发现难。《歪歪神武》运营者组建多个QQ群用于和玩家交流、发布游戏动态,形成相对封闭的“圈子”,使外人难以发现,并通过变换游戏网站域名以逃避侦查。黄埔区检察院对驻区企业进行“全覆盖式”走访时,了解到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神武》游戏源代码被盗,可能存在被侵犯著作权的情形,遂对该公司进行提醒。后该公司发现网络上出现与《神武》极其相似的《歪歪神武》,检察官引导该公司通过安排员工试玩《歪歪神武》、触发代码访问充值地址、对比游戏连续运行图、源代码等方式,固定被侵权事实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
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解网络犯罪侦破难。《歪歪神武》运营者刻意将私服架设、游戏运维、玩家充值、结算等各个环节隔断,相互间仅用虚拟身份联络,初查证据难以呈现犯罪整体情况,无法确定相应犯罪事实。为理清案件整体情况,检察官充分运用专家智库,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源代码应用、游戏上线流程、内测修复等问题,扫除技术盲区。并提出利用网侦技术手段最终得以获知《歪歪神武》整体运作流程、资金流向以及人物关系。另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室专业化办案的优势,充分剖析侵犯著作权罪与信息网络犯罪、非法经营罪想象竞合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侦查取证方向。
三是巧妙运用间接证据,破解跨境取证难。本案中,被告人在泰国租用韩国服务器用于架设、运维私服游戏,而幕后运营者则通过远程控制软件经香港、台湾跳转实现后台控制。案发后,该私服游戏已停止运营,被告人使用的电脑等设备亦丢弃在境外,使得在境内难以收集实物证据。针对本案实物证据难以收集的问题,检察官从大量电子证据入手,通过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结合被告人供述、酒店订单、论坛广告等证据,论述被告人的主观犯意。串联Q群信息、域名回访、玩家证言等证据,核实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提取被告人手机有效信息,从数千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中锁定违法所得,明确具体犯罪数额。最终使本案在境内完成了取证工作,破解了跨境取证难题。
案例三
依法抗诉纠正漏判
宋飞、卢咏假冒注册商标案
主要案情
宋飞于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在未经“恒洁”、“HEGLL”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无证经营的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的中洁洁具厂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先后销售给俞某兰等人,销售金额为63000元。其间,卢咏明知宋飞在工厂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仍接受宋的雇请,负责安排生产、产品打标、发货等工作。2017年5月,宋飞、卢咏在工厂内被抓获,并被当场缴获假冒“恒洁”、“HEGLL”注册商标的水龙头、花洒、地漏等卫浴产品成品、配件及包装箱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价值22万余元。经鉴定,宋飞、卢咏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28万余元。
案件过程
本案由2017年5月,宋飞、卢咏因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宋飞、卢咏被提起公诉。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宋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卢咏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予以没收、销毁,但未对宋飞、卢咏的违法所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江门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在判项上增加追缴宋飞、卢咏违法所得6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不仅要体现在对行为人判处应有的刑罚,还要综合运用涉案财物、违法犯得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等财产处置手段,切实提高其犯罪成本和刑罚震慑力。新会区检察院通过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针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漏判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提出抗诉,在全面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提前介入引导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胡小宝侵犯著作权案
主要案情
胡小宝是深圳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研发经理,负责部门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自2016年5月起,胡小宝带领本部门研发团队利用拓邦软件的物质条件、数据库资料、人力及技术等开发了IYOEE APP音乐软件并上传至苹果App Store等手机软件市场。
2017年3月开始,胡小宝在淘宝众筹平台发起众筹并以199元/件的价格销售IYOEE APP配套U盘,截至案发之日,胡小宝获得销售款提成人民币114405元。2017年7月,在未经拓邦软件许可下,胡小宝将手机软件市场中IYOEE APP开发者变更为自己所开设公司。
案件过程
2017年12月,胡小宝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起诉。2018年5月,胡小宝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公司研发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利用公司资源进行软件和硬件研发,并在网上实施众筹销售、发布下载等侵权行为,涉及职务作品、网络众筹、APP发行等新概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工作期间所形成的作品,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默认归属公司所有,犯罪嫌疑人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以及构成侵犯著作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该项目从立项到研发以及复制发行的整个过程,被害公司均没有有效掌控,犯罪嫌疑人在研发过程中虽然使用了公司资源,但其行为类似于“干私活”,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为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召集南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派出所相关人员,以及被害公司代表,详细研讨分析案情。经讨论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根据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长期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特点,南山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公安机关需要提取代码的内容、提取方式,需要鉴定的内容,对销售记录的提取核算等案件核心问题如何进行取证进行了精准指引,大大降低了办案取证难度,该案从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到一审宣判仅用时5个月,创造了办理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记录。
对于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检察机关专业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将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前解决,可以大大降低案件的办理难度。该案办理中形成的“提前介入、精准指引”工作机制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为今后打击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类似犯罪有很大的示范意义。
案例五
监督撤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郑水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主要案情
2017年9月,河南省驻马店平舆县公安局成功摧毁出售假冒雷士灯具的售假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四人并刑事拘留。经查,该案下线人员涉及广东、安徽等七个省,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本案涉案人郑水金于2017年4月通过一个名叫“雷士照明北京网上商城”的网店以单价39元的价格购买了31个雷士LED筒灯,总价为1209元,经查,该批筒灯系河南省驻马店市5.30假冒灯具案涉案灯具。
案件过程
2017年12月,廉江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对郑水金立案侦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该案的立案监督材料后,经审查后于2018年9月3日向廉江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廉江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撤案。
案件评析
在收到本案立案监督材料后,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并向办案民警了解案件情况,查询被假冒商品的官网销售价格以及咨询相关行业人士,认为目前的案件证据只能证实涉案人郑水金确有通过网络途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其购买灯具的单价与市场上正品的单价相差不大,购买商品的总价值为1209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人郑水金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且其涉案金额较小,销售数量也未能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人郑水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向廉江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廉江市公安局同意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并主动撤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从速从严,及时启动监督程序,纠正公安机关错误立案的情形,并通过此案和公安机关统一该类案件的执法标准,体现了严查细审,宽严并济,精准司法的办案准则,及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翻新注册商标手机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钟皓等9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主要案情
2017年6月始,张智(另案处理)承租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某出租房,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情况下,先后雇请被告人钟皓、钟影红、宣映斓等9名工人,由其在市场上购买旧的“OPPO”和“VIVO”裸手机和带有“OPPO”和“VIVO”标识的手机后盖、充电器、耳塞及外包装盒等配件,再组织上述九名工人进行组装翻新(翻新程序主要包括:检测、更换手机壳、清洁、重新包装成整机),后再由其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3169950元。
2017年9月,经举报,民警在上述出租楼1303房抓获钟某等人,当场缴获带有“OPPO”和“VIVO”标识的产品一批(含手机437部,手机后盖223个,手机包装盒90个及标贴一批,),账本17本,打标机1台及电脑2台及翻新工具一批。经权利人认定,上述被缴获的437部手机中有103部为未经翻新的原装旧手机,其余均为假冒“OPPO”或“VIVO”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案件过程
钟皓等9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立案侦查,2017年11月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4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钟皓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钟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
本案对准确把握翻新注册商标手机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同时对如何加强提前介入,如何在办案中延伸检察触角,加强建立公安、工商、典型企业的联运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知识产权软环境等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关于本案翻新手机是否能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问题,在司法实践尚有争议,本案中检察机关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专题研讨,准确把握定性,认定本案所涉翻新手机,主板均为原厂出产,但均为二手收购。其他零部件均为仿冒,将原厂主板和仿冒零部件拼凑出来的翻新手机已经不再属于原商标权人售出的手机,即不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相关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欧珀、维沃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手机”上使用尚处于保护期内的OPPO、VIVO商标,应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最终获得法院有效判决。
案例七
细挖证据锁定网销数目
陈重行假冒注册商标案
主要案情
陈重行、吴振健、陈洪享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未经“爱普生”和“佳能”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陈洪享位于台山市北陡镇平山朗小平山村22-1号的住宅作为加工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墨水。其中,陈重行负责联系购买墨水原料、瓶子、标识贴纸等材料,吴振健负责将上述材料从物流公司运回加工场并根据陈重行的要求将假冒墨水通过物流发货给外地客户,陈洪享负责加工假冒墨水和协助管理加工场。
经查,销售给外地客户的假冒注册商标墨水共346125瓶,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044536元。此外,吴振健还伙同甄晓婷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墨水共9289瓶,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60092元,及通过批发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墨水给“源”等恩平本地人共16462瓶,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62336元。
2017年1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场将吴振健、陈洪享抓获,并当场缴获“爱普生”墨水1693瓶、“爱普生”无型号墨水1918瓶、“佳能”墨水384瓶、“爱普生”墨水瓶子6620个、“爱普生”墨水瓶标识256400件、“佳能”墨水瓶标识72700件、墨水瓶盖10000个、墨水原料50桶以及热焊机、精密压力机、真空包装机、微电脑灌装机、远红外热收缩包装机、气动冲床等生产设备一批。同时,公安人员在吴振健位于恩平市南堤中路27号怡苑新村5幢202房内抓获甄晓婷,并当场缴获“爱普生”墨水377瓶、“佳能”墨水33瓶以及电脑、笔记本、快递单等物品。在恩平市恩城锦前路八巷10号地下仓库缴获“爱普生”墨水3509瓶、“佳能”墨水216瓶。以上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墨水共8130瓶,价值人民币44715元。
案件过程
陈重行、陈洪享、吴振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甄晓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一案,由台山市公安局2016年9月2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重行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台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吴振健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台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陈洪享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台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嫌疑人甄晓婷于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该案被新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2月12日新会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重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00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振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0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洪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甄晓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案件评析
嫌疑人吴振健、甄晓婷有在网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墨水,公安机关通过提取甄晓婷电脑上的数据,统计出其淘宝店上的销量和金额,进而认定二人这部分非法经营的数额,但嫌疑人吴振健、甄晓婷有辩解,二人认为店铺销量存在刷单情形,且无法辨别和统计。承办人结合客观实际,分析到很多淘宝店店主为了提高销量也确实存在刷单情形,故认为刷单的数量应扣除,但由于刷单笔数难以认定,要准确计算网销数量,只能另辟蹊径。承办人通过仔细研读嫌疑人供述、翻阅客观证据材料,发现嫌疑人甄晓婷被扣押的登记为“浩”的笔记本上可能记录着网销信息,通过引导侦查,二位嫌疑人对笔记本上记录的是网销数目这一情况供认不讳,该部分的数目计算得以明晰。
对于嫌疑人陈重行、陈洪享和吴振健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除了三人外销给他人的墨水、扣押的墨水,还有嫌疑人陈重行内销给嫌疑人吴振健的部分。但是这一部分墨水,由于嫌疑人陈重行内销给吴振健的价格不同于吴振健网销、实销给他人的价格,因此,二人的计算方式并不一致,且都需要查清销售单价。承办人秉持着“能查清单价的以查清的价格计算,未能查清单价的均以嫌疑人交代的最低销售平均价计算”的方法,结合客观书证和审讯情况,准确、合理抓取出“确定的单价”和“最低的单价”,进而计算出嫌疑人各自非法经营的数额。
在此案中,承办人仔细对待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对于查不清的单价也是采取“就低不就高”的认定方法,践行了证据规则,落实了人权保障。但同样,对于应当认定的犯罪数额,承办人也不会随意放纵,如现场扣押的“爱普生”无型号墨水1918瓶,辩护人认为不属于成品,应当从违法数额中予以扣减。承办人通过查阅法条、判例,细究扣押照片,后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认定该部分已装瓶的墨水,其瓶子底部均印有“爱普生”字样,是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2018年6月,该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2017-2018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案例八
发挥“两法衔接”效能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许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主要案情
从2016年底开始,许某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办事处玉浦村玉德二横巷10号经营“明星装饰材料”店,主要销售装饰化工辅材。2018年5月,许某在明知其向刘某军(另案处理)进货来的“东方万能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万能胶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其以每箱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刘某军购买假冒“东方万能胶”300箱,并以每箱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被查获止,许某销售假冒“东方万能胶”共38箱,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700元。2018年5月25日,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榕城分局对许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查处,工作人员现场查获许某,并扣押到假冒“施能”牌东方万能胶262箱(价值人民币170300元)、电脑主机一台等物品。
案件过程
许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许某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榕城区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榕城区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榕城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榕城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效能,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动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识与责任担当。
该案是榕城工商分局与榕城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后根据《关于加强揭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商请榕城区院提前介入本案。榕城区检察院介入后,围绕取证方向、证据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在相关证据固定后,建议榕城工商分局将该案移送榕城公安分局同时敦促榕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榕城区检察院以 “两法衔接”机制为抓手,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在该院全程跟进监督下,榕城工商分局在联合榕城公安分局查获涉案人员、固定证据后,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榕城公安分局,并将案件信息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榕城公安分局在收到移送的该案后,当天立案侦查,快速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九
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获刑
蔡汉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主要案情
2014年2月底开始,蔡汉加伙同同案人杜利丰(已判决)、余斯伟、黄文烈、“阿远”(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五人合伙在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里美村报福庵后面开设一工场,购买一台二手四开单色胶印机、一台晒版机、一台冲剪机、一台烘干机,印制假冒“小熊猫”、“玉溪”等香烟商标标识,每人占二成股份,雇佣“阿雄”、“豪籽”(另案处理)二人当师傅,雇佣同案人陈桂莲(已判决)在该制假窝点帮工,由“阿远”负责联系客户提供纸张、油墨,其他参股合作人员负责帮忙,工场印制假冒香烟商标后从中赚取加工费。工场自2014年3月中旬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蔡汉加等人非法制造及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共497000个。2014年5月20日后,印刷工场搬到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上岱埔顶片一工场处,雇用同案人林湧森(已判决)及“阿雄”二人当师傅,陈桂莲继续在新工场帮忙,印制“天子”、“中华”、“黄山”、“大重九”等品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同时,购进一台二手双色胶印机准备调试后加工印制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案件过程
2014年6月4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与区烟草局等部门对该两个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杜利丰、林湧森、陈桂莲、余荣杰、林楚鹏、黄世彬等六人,印刷机二台、晒版机、切线机、烘干机各一台,涉嫌假冒“天子”、“中华”、“黄山”、“大重九”等品牌注册香烟商标标识227102张共604135个。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2014年6月5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蔡汉加于2018年2月2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6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汉加提起公诉。2018年8月1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蔡汉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后蔡汉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汕头市澄海区位于福建省诏安县与广东省的毗邻地带,而诏安县向来为卷烟制假销售严重区域,其制假违法犯罪行为对外辐射,易于异地转移而达到规避查处、转移生产销售的目的。本案的查处,充分反映汕头市澄海区部署打击卷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斩断制假黑手的强有力的行动举措。
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抽调精干检察官对该案审查,重点厘清该案各涉案人员的情节轻重、罪与非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认定、有待完善的证据情况等问题,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做到快捕快诉,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充分配合,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从而有效遏制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十
深挖案件事实
准确纠正案件定性
徐光辉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主要案情
徐光辉从2017年10月购买到散装药丸“护肝片”、塑料瓶和全英文的标签,仿造澳大利亚品牌(Swisse)生产伪劣护肝片,2018年2月6日在销售该护肝片给广州买家(“侯哥”)途中被韶关市南雄市公安局查获,查获伪劣护肝片1287瓶,价值51480元;另查明,徐光辉于2018年1月31日销售1000瓶伪劣护肝片(价值30000元,实际收到29000元)给余创佳,1月31日销售500瓶伪劣护肝片给“侯哥”,价值20000元,1月31日销售400瓶伪劣护肝片(价值12000元,已收到5000元)给王玉飞,徐光辉总计生产销售伪劣护肝片1900瓶,总价值62000元。期间徐光辉雇请師宝云和鲍玉祥帮其生产销售伪劣护肝片,徐光辉每月各支付5000元工资给師宝云和鲍玉祥。
案件过程
犯罪嫌疑人徐光辉、師宝云、鲍玉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于2月6日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徐光辉、師宝云、鲍玉祥于2018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被南雄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13日被南雄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9月12日,南雄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师宝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鲍玉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疑难点为案件定性问题,公安机关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触觉灵敏,细致审查,最终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