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1:35:1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2020年以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违法行为、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高危风险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十大危险违法行为、十大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十大高危风险企业向社会公布,广大驾驶人要引以为戒,抵制交通陋习,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安全文明驾驶。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加强所属车辆监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十大危险违法行为
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前10位的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让行,占事故总数的16.5%;2、无证驾驶,占事故总数的 4.8%;3、同车道未保持安全距离,占事故总起数的 3.5%;4、超速行驶,占事故总数的 3.2%;5、醉酒驾驶,占事故总数的 3.2%;6、逆行,占事故总数的 2.9%;7、违法会车,占事故总数的 2.5%;8、违法变更车道,占事故总起数的 2.3%;9、违法超车,占事故总起数的 2.2%;10、酒后驾驶,占事故总数的 1.5%。
十大典型道路交通事故
一、2020年1月8日12时30分许,驾驶人贺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高家峁政村桐沟村路段处,驶出公路南侧坠入河槽。造成2当场死亡,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受伤。事故原因:驾驶人贺某某驾驶机动车在积雪道路行驶不注意行车安全、行经下坡弯道路段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二、2020年2月24日11时04分许,何某某驾驶雪佛兰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由汉中向西安方向行至K1142+800m处左转弯,向右侧驶离行车道与水泥护栏碰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停于二车道处,车上乘员下车察看情况。29秒时,适逢赵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同方向在弯道超车后从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行驶过程中,发现情况,即采取制动并向左打方向避让措施,因惯性作用致车辆侧滑,半挂车右侧将小型轿车和车外站立的4人碰撞。造成4人当场死亡,小型轿车驾驶人何某某受轻伤,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第一次事故,何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导致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第二次事故,赵某某所驾车辆行车制动系统、轮胎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超越前方车辆,超速行驶,观察不周、措施不力。
三、2020年3月7日12时10分许,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乘坐5人)沿宝鸡市太白县桃川镇路平沟村道由南向北下坡行驶至342国道路口向东右转弯时,车辆向左发生侧翻后滑行与342国道路北侧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4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违法载人。
四、2020年4月12日12时许,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乘坐4人),由商洛市山阳县杨地镇双岭村银台组沿通组路驶往杨地镇街道,行驶至银台组通组路蒋底院子处下坡左转弯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右翻到低于路面约9.6米的斜坡上,致乘车人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原因: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制动技术性能不良的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途经急弯下陡坡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2020年4月20日12时07分许,邱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到汉中市洋县境内上行线(西安往四川方向)1261KM+580M处时,与7辆车辆发生碰撞,致4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刹车失效。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降温喷淋水箱水用完后,车辆长时间在高速公路长大下坡行驶,持续使用的制动系统长时间得不到降温,高温状态下猛然使用刹车,直接造成刹车制动鼓裂损,刹车失效,致使车辆失去控制。2、驾驶人临危应急处置不当。驾驶人发现刹车失效,在使用手刹无效后,并未采取其他避险制动的有效措施,而是由行车道变更到超车道行驶,并直接撞向在超车道慢行等待变道的车辆。事故的间接原因是:1、肇事车辆超载运行,致使车辆制动系统负荷加大、控制力降低。2、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挂车属非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3、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天成百利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法人代表长期不履行职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室监控人员配备不足,值守和工作制度执行不严格;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对挂靠车辆购买、使用非法生产的不合格机动车失察失管,为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等应当纳入管理的人员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偏低。4、监管部门履职缺位。肇事车辆超载,途径的多个收费站,均未履行超限检查职责。5、道路施工等环境因素影响。事故路段为长大下坡左转弯路段,因金水河大桥k1262+150处(洋县境内)更换桥梁伸缩缝施工作业,导致道路变窄,车道减少,通行能力降低。6、肇事车辆司机侥幸心理作祟。装货时故意多装多拉,超过核载;该加水时未加水,致使水箱内的水用完后,无法给制动系统淋水降温;在车辆刹车失效,并发现前方施工、导向标识等标识标志以及车辆拥堵的情况下,仍不采取其他正确有效的避险制动措施,由行车道变更至超车道,并长时间在超车道行驶,致使事故后果扩大。
六、2020年5月25日22时50分许,常某驾驶陕ED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G6522西延高速由南向北139KM+200m处时,该车上传动轴掉落于二车道内后,祁某某驾驶陕A6Q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张某某驾驶陕A2XXXX小型普通客车与掉落在地上的传动轴发生碰撞碾压爆胎后停于应急车道,事故发生后,陕A6QXXX驾驶人及陕A2XXXX车上3人下车摆放危险警示标志时,郝某某驾驶陕U31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现前方事故车辆后,紧急采取制动,致车辆失控,与摆放警示标志的人员及陕A6Q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2人不同程度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一是驾驶人郝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行驶,且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常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七、2020年7月12日14时56分许,马某某驾驶重型“东风”牌半挂车沿包茂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412km+800m匝道口处(即靖边县张家畔办事处路段)与同向行驶于其前方王某某驾驶的 “丰田”牌小型轿车(实载3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丰田”牌小型轿车2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一是驾驶人马某某3年内违法记录31条,日常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制动系安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重型半挂车,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且发现险情未采取制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未提前进入出口匝道,车辆在行车道内低速行驶,是导致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八、2020年7月28日22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三轮汽车(车厢内载7人),由安康市旬阳县甘溪镇大岭台村驶往甘溪镇施家坡村,行驶至甘溪镇施家坡村五组道路K0+410处,车辆后溜坠至崖下,致7死亡,1受伤。事故原因: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车辆处于满载状态下在上坡时因坡度变大导致车辆动力不足,在换档过程中车辆失去动力,并且未及时有效制动,导致车辆后溜,掉落悬崖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九、2020年8月25日凌晨1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扶杨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扶风县召公镇召光村十字,与由西向东行驶宝鸡市扶风县召公镇作里村晁某某小轿车(驾乘3人)相撞,造成小轿车内司乘人员3人当场死亡。事故原因:一是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标志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张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十、2020年11月22日12时32分许,康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志丹县驶往延安方向,行驶至G341国道1358km+550m砖窑湾镇杨圪崂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小型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原因:一是事故路面局部结冰,康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何某驾驶机动车时接打电话,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降低车速,加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十大高危风险道路运输企业
记者:尚磊
来源:陕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