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2:14:05来源:法律常识
鲁法案例【2022】258
孔某好意搭载工友一起去挣钱
不料半路上遭遇车祸
二人均受伤
更糟心的是
无偿搭车的工友诉至法院
要求孔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巩某与孔某系工友关系,2021年5月份,孔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巩某一起到孔某老家挖蒜挣钱。5月22日20时15分许,孔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巩某和孔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巩某将孔某、徐某、徐某驾驶车辆的挂靠公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车辆投统(投保)的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根据孔某和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为巩某除交强险外部分的损失,由徐某和徐某车辆投统的三者责任统筹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公司对徐某和统筹公司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巩某无偿搭乘孔某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且无证据证明孔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减轻孔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孔某赔偿巩某其余损失的60%。
法官说法
本案孔某能否减轻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好意同乘情形。孔某所驾驶的车辆为其自用代步车辆,属非营运性质车辆,孔某出于与巩某的工友关系无偿搭载巩某,且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按好意同乘的情形减轻孔某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1.好意同乘行为系一种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自愿冒一切风险,驾驶员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规范,谨慎驾驶,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重点提示驾驶员: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构成好意同乘,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2.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未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却投统了一种“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此统筹不同于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的“保险”,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的经营者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赔付能力远不如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保障赔偿到位。为保障巩某的损失能够赔偿到位,本案判决由徐某和统筹公司对巩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购买车辆保险应通过正规渠道在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