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0:28:05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高效、便利的网约车逐渐成为大家出行的选择。但是,网约车车主作为特殊的经营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介】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青岛市市南区太湖路与王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网约车进厂维修10天,产生停运损失,王某多次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停运损失费。
庭审中,李某称其已购买车辆保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李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给车辆投保时,在阅读交强险及商业险条款后,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签署了投保单,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相关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停运损失是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免赔部分,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支付王某10天的停运损失,当庭履行完毕。
【裁判原则】停运损失是指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投保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则不再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车辆维修时间、运营流水、责任承担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官说法】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条款仔细阅读了解,尤其是明确保险承保的范围、期间、额度以及免责条款等内容再签字确认,以便纠纷发生时能够厘清权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