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事故起诉地点,私车公用车辆损失赔偿

时间:2022-10-05 07:34:08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 随着车辆的普及,员工驾驶私家车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可私车公用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买单?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朱某系镇原某公司员工。2020年9月,应公司经理要求,朱某驾驶私家车前往公司领取材料,途中不慎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调解,朱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60万元。其中,朱某自付4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2021年10月,朱某以该交通事故系执行单位公务活动中发生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42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从动机、性质、目的,还是从行车轨迹来看,朱某驾驶私家车确实在执行公务活动,属私车公用。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朱某在其单位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经交管部门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对此法院认为,朱某在事发后能够主动担当,积极赔偿,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予肯定。

朱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某公司未曾参与。据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确定朱某应支付的赔偿金为418692.40元,该数额与朱某业已赔付的42万元基本相当。

该起事故系朱某履行公司公务和驾车重大过失两大原因造成,朱某有权向某公司进行追偿。朱某向其所在公司追偿比例的确定为本案的焦点。

法院认为,应综合考虑朱某的工作性质、事故责任、职业化程度、私车公用的必然性等因素,合理界定追偿比例。在该事故中,朱某因在危险路段未尽到注意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虽驾私车执行公务,但用私车拉运供水材料并非完成工作任务的唯一方式,故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朱某与某公司过失比例为7∶3。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朱某交通肇事赔偿款12.6万元。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黄建国)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