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2:58:11来源:法律常识
律 师 函
致XX有限责任公司暨王X先生: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就贵司职工刘XX因工伤死亡相关事宜,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19日18时25分许,贵司职工刘XX下班行至本单位门前路段,在道路中心线等候通行时,先后连续遭由此驾车通过的宁X瑶、焦X所驾车辆撞击,造成刘XX当场死亡。
本次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9014号)认定宁X瑶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焦X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刘XX无事故责任。
另悉,逝者刘XX于2018年10月开始在贵司从事电工工作,与贵司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截至本次事故发生之日,双方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二、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所律师认为,逝者刘XX与贵司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其于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死,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上述规定,贵司依法有义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贵司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所律师郑重函告贵司:
敦请贵司严格遵守法律,充分尊重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向贵司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3日内,联系本所律师或逝者刘XX家属解决以上问题,逾期本所律师将代表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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