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3:29:0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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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17时50分许,申永乾驾驶鲁Q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河东区太平石油公司加油站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路的郭某4发生碰撞,并将郭某4撞到张红星驾驶的鲁Q5××××小型轿车的前后轮之间被后轮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申永乾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事故发生后,张红星驾车逃逸。申永乾、张红星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永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张立华律师解答:
申永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鉴于事故发生后,申永乾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张立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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