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标准,寻衅滋事从犯的最低量刑

时间:2022-10-05 15:16:11来源:法律常识

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寻衅滋事罪裁判规则

生活中,有这么一类人,他们喜欢到处无事生非、故意找茬,甚至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其实这是一种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寻衅滋事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三条,通常是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期推文,为大家整理了寻衅滋事罪的裁判规则。

有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对于因琐事而突发的涉及人员众多的群体性斗殴案件,应结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斗殴起因、行为过程、具体情节和实际后果综合分析,妥善定性,从严掌握聚众斗殴罪的适用,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社会效果更好的,应当优先考虑定寻衅滋事罪。

案号:《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8期,第14页

理由:2008年11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宇、陈昊、徐锋等人与被告人朱春红、王进、焦建鹏、盛侃、张春龙、杨立新、贾强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七莘路3655号嘉茂广场浪莎KTV各自唱歌娱乐期间,朱春红因误将陈宇当作上级公司的同事而为陈付100余元酒资等琐事与陈宇发生争执,王进随即率先动手殴打陈宇,其余双方被告人见状先后哄起加入,双方采用拳打脚踢和扔砸啤酒瓶等手段在KTV大堂及通道内随意殴打对方人员,最终造成盛侃轻伤、陈宇等8人轻微伤,浪莎KTV超市内财物损毁共计价值人民币2942.95元。

​裁判规则(二)

行为人多次到医院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纠缠骚扰相关医护人员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第8页

理由:被告人王敏因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进行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日、2009年11月4日两次为王敏进行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被告人王敏不满手术效果,遂多次到美容外科门诊室纠缠、吵闹,用红油漆在门诊室的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27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协议约定,医院给付被告人王敏人道主义补偿金3万元,王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到医院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纠缠骚扰相关医护人员。王敏收到上述补偿金后,仍多次到美容外科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同年5月20日,王敏又指使他人在美容外科医生徐某上班途中对徐某拳打脚踢,打碎徐某的眼镜,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美容外科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的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其家人。2014年1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敏抓获。

​裁判规则(三)

对行为人借故生非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属于借故滋事,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案号:(2019)豫03刑终546号

理由: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常仁尧拦截、辱骂、殴打张某某及相关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造成张某某身心伤害,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规则(四)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检疫卡点、借酒滋事,辱骂并无理殴打多名执勤人员,综合考虑检疫卡点这一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及所受影响的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20)浙0825刑初31号

理由:被告人王小军系龙游县小南海镇新山水村村民,其明知疫情期间不宜聚餐,仍执意于2020年2月11日中午宴请村外朋友。同日下午3时许,王小军送朋友出村后,经过新山水村检疫卡点时,借酒滋事,辱骂并随意殴打多名执勤人员,其中两名执勤人员的伤势达到轻微伤程度,致使卡点疫情检疫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军被传唤归案,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规则(五)

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02号

理由:2011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被治安处罚)在合水县文化东路将途经该处的合水一中学生刘某某拉进美食城后门巷子,拳打脚踢后,逼迫刘某某将现金25元交给了李某乙。2011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杜某某(均被治安处罚)、宋某某(另案处理)在合水县西华池镇文化东路美食城后门将途经该处的合水县职业中学学生朱某某、张某某胁迫至美食城后门巷子一铁门处。李某乙持匕首威胁朱某某和张某某将身上的钱交出,朱某某遂将现金57元交给了李某乙。张某某谎称其银行卡内有200元现金,李某丙、杜某某、宋某某三人陪同张某某去合水县信用社取钱。途中,张某某趁机跑到街道对面同学中,李某丙等人见状,便逃离现场。

​裁判规则(六)

行为人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理由:2011年7月23日,甬温铁路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路段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7 ·23甬温线动车事故)。在事故善后处理期间,被告人秦志晖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UID号:1746609413)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裁判规则(七)

为索要债务,安排人员跟随债务人同吃、同住、同行,并在过程中实施打砸财物(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等行为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74号

理由:被告人戴颖为向被害人宋祥喜索要债务,于2015年2月18日至5月1日纠集被告人蒯军及丁江贵、凌俞、吴小龙、缪宇声、杨益鹏(均另案处理)等人,每天安排一人或数人与宋祥喜同吃、同住于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大桥宾馆、张甸村食品桥西侧宋祥喜的家庭工厂等地,并通过盯、跟、随同出行等手段,迫使宋祥喜还债。在此期间,宋祥喜的近亲属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向戴颖、蒯军等人提出不得限制、剥夺宋祥喜的人身自由等处理意见后,戴颖、蒯军等人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因未能达成还款协议,4月30日戴颖指使蒯军等人将宋祥喜睡觉的沙发搬至厂房外,5月1日砸坏厂房内的取暖器、水壶等物。5月2日,宋祥喜自杀身亡于上述厂房内。其中,蒯军参与限制宋祥喜自由30天左右。

​裁判规则(八)

信访程序已经终结,行为人仍然多次进京缠访、闹访、倒流、滞留的,行为人的信访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7)最高法刑申28号

理由:被告人周某某系原铁岭某厂退休工人,因取暖费、医疗保险医保卡上没钱等问题多次上访。在当地政府对周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予以解决,且周某某已实际接受了相应的履行后,周某某向当地政府递交了息访保证书。后周某某因对相关部门给出的信访答复不满,于2013年9月17日、2013年10月30日,同王某某等人到铁岭市银州区委、区政府办公地以堵大门的方式闹访。2014年11月12日,铁岭市信访局就周某某上访案件召开听证会,同年11月25日下达听证结论书,对周某某的上访诉求不予支持。2014年11月27日,周某某收到听证结论书。在此情况下,周某某于2015年1月6、7、8、9日铁岭召开“两会”期间,多次到铁岭市政府门前及“两会”代表驻地宾馆门前以打条幅的方式闹访,“两会”安保人员虽多次劝阻但无果。2015年3月5日、3月6日全国“两会”期间,周某某故意到北京天安门地区恶意上访、闹访。2015年3月5日晚在被工作人员劝返乘火车抵达秦皇岛车站时,又乘火车返回北京继续非访,直至被强行带离送回铁岭市。

​无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被害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行为人致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9)豫0184刑初732号

理由:2018年1月18日22时许,在新郑市溱水路的一足疗店门口南侧,被告人沈宏彬醉酒后,因被害人陶某在倒车的时候,差点碰到沈宏彬,发生争吵,沈宏彬扇了陶某几耳光,造成陶某脸部受伤,被害人李某在劝阻沈宏彬的过程中,沈宏彬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头部、耳部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裁判规则(二)

行为人的行为事出有因,主观动机不是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其客观也非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20)黑1222刑初68号

理由:被告人刘国兴于1995年承包了远大乡新丰村果园58.4亩,后果树被砍掉由刘国兴种植农作物,2007年远大乡政府以文件形式决定将此地块中的18.4亩补给二轮土地承包后刘国兴分得的承包田,将其余40亩村里按机动地收回对外发包,2008年至2014年刘国兴与其他村民轮流承包该地40亩,2015年姜某承包了该地块40亩三年,刘国兴以村里欠他土地为由强行耕种该地块至2019年,涉案土地作价55366元,致使姜某三年没有耕种土地,村里也无法对外发包。

​裁判规则(三)

行为人的行为系自力维权行为,其行为虽有不妥当之处,但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4)泉刑初字第411号

理由:2012年4月20日沛县人民法院在正阳派出所协助下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将被告人白某物品清理执行后交付于某,于某母亲于某甲随即搬进该房屋并购买装修材料准备装修。但同年5月11日,被告人白某、王某甲在明知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他人已经入住的情况下,仍将被告人白某的父亲(83岁,无生活自理能力)强行送往该房屋内居住并换锁,赶走装修工人,致使于某甲被迫离开房屋并停止装修,直至2012年9月5日,被告人白某才将房屋钥匙交给沛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上述被告人白某、王某甲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秩序,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裁判规则(四)

行为人在遭到被害人多次围殴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有限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借故生非、无端滋事、逞强斗狠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07)厦刑初字第131号

理由:200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江都、王天尖经合谋,欲为台湾人从金门经厦金海域运输一批海鲜入境。次日17时许,王天尖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三无”木质小渔船,与其雇请的搬运工彭从、王乌皮二人一同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海边出发,驶至大金门北山西北方向海域,从一艘金门渔船上接驳了54箱货物后往厦门市翔安区浏五店方向返航。期间,王江都与王天尖多次电话联系,并负责在琼头码头附近接货。19时09分,王天尖等人驾驶上述运载54箱货物的船只在浏五店东南方向约0.5海里处的海面上,被厦门海关缉私局当场查获,并发现该批货物实为50箱鳄鱼及4箱甲鱼蛋。王江都在案发后潜逃,后于同年12月21日向厦门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规则(五)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的,其客观方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2)邯市刑终字第68号

理由:2008年8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乘坐火车进京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下午5时许,杜某某到达国家信访局时该单位已下班。邯郸市信访局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刘某某对其劝返,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说,与刘某某大吵大闹,并扬言到天安门上访。磁县信访局局长黄某某等人闻讯赶到后对其进行了劝说,并让其和他们一起离开,等奥运会闭幕后再来上访。被告人杜某某不听劝阻,跑到桥上后爬上栏杆,称“你们再往前走,我就要跳河”。黄某某等人上前强行将其从栏杆上拽下。黄某某在劝导杜某某时,手、腿部被擦伤。经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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