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6:19:08来源:法律常识
一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却从没有一天入狱服刑;被鉴定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却在一年内频繁跨省远行上百余次。疑点重重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国平收到了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寄来的一份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判决书,揭开了这起“纸面服刑”案件背后的黑幕。
审查保外就医材料发现疑点
2020年6月,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资料时,发现了一份不合规的保外就医司法鉴定书。被鉴定人是刘某,鉴定意见是她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书要求两名医师共同作出,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字。但这份鉴定书上仅有两名医师的签名,缺少主管业务院长的审核签字。带着疑虑,检察官找出了刘某案件的相关材料。
2018年6月,刘某因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被莲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财产刑345万元。因宣判时她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交由其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19年5月,刘某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即将届满,云梦县司法局向莲都区法院提交了刘某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书。据此,莲都区法院决定对刘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20年6月,云梦县司法局再次向莲都区法院提交刘某患精神分裂症的司法鉴定书,提请延长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
检察官调查发现,刘某在被侦查、起诉、审判时精神状况都很正常,哺乳期届满前却突然被鉴定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而且鉴定书还存在不合规的瑕疵。这当中是否存在问题?
带着疑问,检察官向莲都区法院承办人提出在湖北孝感以外地区另行指定医院对刘某重新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病情出现新情况
2020年7月,莲都区法院委托武汉某精神病院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进行鉴定。当地受委托的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在带刘某去做精神鉴定时,刘某突然倒地说肚子痛。执法人员便将她带到医院,发现刘某又怀孕了,但这次是个死胎。
“刘某在2016年与丈夫陈某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如果是他人与被鉴定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刘某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涉嫌强奸犯罪。”当地检察官报案后,该案以刘某家属不同意调查为由,不了了之。
休息半个月后,刘某在武汉重新做了精神病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是刘某患有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无服刑能力。
据此,2020年12月,莲都区法院拟对刘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书面征求该区检察院意见。该院检察官向专家咨询得知,此次病症与之前鉴定的精神分裂症属于不同的病情类型,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一般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精神疾病,并不能排除当事人故意伪装的可能。
监外执行期间的行程轨迹露出破绽
考虑到精神鉴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可伪装性,检察官决定另辟蹊径。
检察官通过技术手段调查了刘某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行动轨迹,发现仅2019年一年,刘某就有103次火车、飞机出行记录,地点遍布武汉、孝感、广州等多个城市。检察官还发现在2020年4月到8月期间,刘某在安徽省望江县有5次车辆违法的处理记录。检察官赶往望江县,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和人脸识别记录,确认5次违法都是刘某本人在现场处理的。这些行为表现,显然都与刘某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相矛盾。
2021年1月8日,莲都区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办案人员参会。听证员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建议对刘某收监执行。据此,莲都区检察院书面回函该区法院,不同意对刘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同年2月5日,刘某被正式收监。
幕后“保护伞”落网
刘某被收监后,案件仍有疑点。刘某在2016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不久,就与陈某登记结婚,但又于同年9月22日离婚,这段婚姻仅维持了70天。而离婚极有可能涉及财产分配,莲都区检察院检察官遂到该区法院执行局调查,确认刘某的345万元财产刑并没有执行,并且法院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了执行。
为此,检察官赶赴刘某之前生活居住的广东省深圳市,在当地民政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刘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表等资料,查实刘某在离婚时,将自己名下一套位于深圳的婚前房产无偿转移给了陈某,而陈某在刘某二审宣判后立即将该房产进行变卖。检察官又赶赴陈某的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进行调查,在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陈某名下有房产,且该房产是陈某变卖深圳房产后购置的。
2021年3月,莲都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书。2021年6月,刘某的345万元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
针对刘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种种异常,莲都区检察院认为背后极有可能存在司法人员渎职问题。检察官深入调查发现,刘某的前夫陈某与云梦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戴某关系密切,在2019年6月对刘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陈某与戴某曾有联系。
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莲都区检察院及时将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通过浙江省检察院移送湖北省检察院,并积极配合湖北省检察机关展开调查。
2021年7月,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对戴某、陈某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10日,孝感市检察院指定大悟县检察院受理该案。随后,大悟县检察院进一步查实了戴某多次接受陈某吃请,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公函,帮助刘某弄虚作假逃避收监执行的事实。
2022年1月10日,大悟县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对戴某、陈某提起公诉。6月7日,法院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依法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范跃红 周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