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3车相撞事故引发一起保险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2-10-05 17:18: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李树国)一起3车相撞事故,引发一起保险纠纷,司机在理赔时遇到难题,无奈,司机走上仲裁庭维权。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并最终裁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45362.10元,承担本案仲裁费。

申请人仲裁请求称,2020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2020年5月25日,申请人投保车辆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投保车辆驾驶员曹某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曹某在事故中受伤。事发地交警部门进行了交通车辆损失委托鉴定,评估结论书认定两辆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共计41655元。现事故车辆已修复,申请人已支付对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6885元,驾驶员曹某医疗费977.10元。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保险赔款共计47862.1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核查事故真实性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主、挂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各2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某挂车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1份,某车损价格评估结论书1份,车辆维修发票4份,施救费发票2张,评估费发票2张,门诊病历一份及医疗费发票12张。经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大货车在被申请人处投保了主挂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11日0时起至2021年4月10日24时止。2020年5月25日21时20分,申请人驾驶员曹某驾驶投保大货车,沿山东省胶州市境内204国道232km+900m处由南向北行驶,与两辆大货车顺行在前停车等信号灯时追尾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涉事车驾驶人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地交警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两辆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共计41655元。施救过程中产生施救费3130元。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已支付对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46885元,驾驶员曹某在救治过程中支付医疗费977.10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并按规定缴纳保费,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合同依法生效。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两辆涉案大货车受损后经当地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评估结论认定两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共计41655元应予确认,但赔偿数额中应当减去两车交强险无责赔偿400元;施救费3130元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认为施救费未提供施救明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仲裁庭不予采信;驾驶员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费共计977.10元有病历及发票进行佐证,仲裁庭予以支持;评估费2100元按保险合同约定不在赔偿范围内,该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45362.10元。

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45362.10元,该案仲裁费242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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