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0:27:05来源:法律常识
01业主诉请公开全部物业管理资料
舒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查阅、复制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务管理相关材料以及对应的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⑴小区专项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明细及相关财务凭证,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的账户凭证⑵物业管理费收支明细账目⑶车位管理费收支明细账目⑷物业维修、改造项目费用明细及按户分摊清单⑸小区共有部分使用情况、经营服务收益、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停车费收益、充电桩、公用场地等)收支账目以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⑹安全护卫中心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⑺环境治理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⑻工程维护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⑼客服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⑽管理费用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
2.公示、查阅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事项⑴24小时门岗值班看守配置人员名单以及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⑵16小时次出入口值班看守人员名单以及工作记录⑶24小时巡逻岗配置人员名单以及巡逻记录,巡更记录⑷24小时车位岗配置人员名单以及交接班记录⑸24小时监控岗【消控室】配置有上岗证人员名单以及交接班记录⑹24小时小区服务处客服接待人员名单以及值班记录⑺专职秩序维护配置人员名单以及上岗证⑻2016-2020书面满意度调查资料⑼2016-2020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分不同阶段进行的满意度调查资料⑽保修、投诉受理制度⑾装修事项管理制度⑿值班和交接班制度⒀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⒁服务处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服服务制度⒂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管理员名单⒃物业用房使用情况⒄草坪喷淋系统设施情况⒅小区服务人员挂牌上岗证和从业资格证;
3.查阅、复制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招投标文件及附件⑴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文件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工作计划,符合国家相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小区管理,服务的整体设想和策划⑷小区管理中采取的工作方式,工作计划,物质装备⑸制订【争创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完成该计划的各项承诺指标措施⑹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计划⑺投标文件附件1投标函⑻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⑼附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⑽附件4承诺书⑾附件5企业状况一览表⑿附件6项目管理处人员构成⒀附件7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报价表;
4.查阅、复制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区物业日常管理档案⑴物业对小区违章建筑发放的整改通知书备份文件⑵物业向城管部门上报的小区违建报备告知函备份文件⑶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单⑷2019年11月3日物业工程师唐某上门在4楼业主家做的烟雾检测的工作报告记录⑸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舒某业主家的报事记录以及物业完成情况工作报告记录⑹2018年11月2日工程做的舒某业主家单元公共烟道检测报告⑺2018年10月22日程经理和管家在舒某家协调处理车辆进出矛盾纠纷的工作记录⑻2020年5月20日舒某家打胶处理烟味的工作记录⑼物业入住档案,即舒某业主住宅以及2个车位的交付信息资料⑽舒某业主住宅户内设施设备承接查验交接清单;
5.查阅复制物业承接查验档案,⑴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配置物品清单、物业服务用房和房屋共用部位的现场查验记录表、共用设施的现场查验记录表、排污系统现场查验记录表、供配电系统现场查验记录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现场查验记录表、电梯现场查验记录表、消防系统现场查验记录表、分户查验记录表(只要舒某业主家的)、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钥匙交接明细表⑵移交记录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钥匙交接明细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明细表、物业共用部位交接确认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交接确认表、公用系统设备交接明细表。
02原审:业主行使知情权应防止滥用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公布义务主体要求公开、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其掌握的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在诚实信用范围内行使,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合理、有序、经济、高效的原则,使得业主行使知情权顺利圆满进行,共同建设和谐文明小区。
业主知情权是为了保障业主有效行使业主权利,查阅范围显非物业管理中的全部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特别是其超出了信息提供范畴,经营资料的提供会明显增加义务方超出法定义务的成本以及相关支出,给义务主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徒增负担。
关于舒某要求R物业公司公示的所有涉及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审批单、银行转账凭证、发票,上述凭证及该财务账目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该事项行使知情权应通过查阅方式实现。
03原审对被告的诉请分项作出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综上,关于舒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分述如下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R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某公布常州市钟楼区龙湖龙与城小区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共收益转入维修基金的账户凭证、物业管理费收支明细账目、车位管理费收支明细账目、物业维修改造项目费用明细及按户分摊清单、小区共有部分使用情况、经营服务收益、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停车费收益、充电桩、公用场地等)收支账目及交易明细和相关财务凭证、安全护卫中心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和相关财务凭证、环境治理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和相关财务凭证、工程维护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和相关财务凭证、客服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和相关财务凭证、管理费用支出账目及交易明细和相关财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供舒某查阅;
二、R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示物业用房使用情况;
三、R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某公布小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单,供舒某查阅;
四、R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某提供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舒某业主家的报事记录以及物业完成情况工作报告记录、2018年11月2日工程做的舒某业主家单元公共烟道检测报告、2018年10月22日程经理和管家在舒某家协调处理车辆进出矛盾纠纷的工作记录、2020年5月20日舒某家打胶处理烟味的工作记录、物业入住档案(即舒某业主住宅以及2个车位的交付信息资料)、舒某业主住宅户内设施设备承接查验交接清单,供舒某查阅;
五、R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舒某公布小区承接查验档案,包括物业承接查验记录表及所附现场查验记录表、移交记录表及所附交接明细表;
六、以上一至五项内容,舒某如需复印,R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复印费由舒某自行承担;
七、驳回舒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二审:不支持原告三诉请并无不当
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服,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不仅仅关乎某一个或某几个业主的利益,更关乎全体业主甚至社会的利益,因而具有鲜明的、强烈的公共性特征。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必须切实保障业主通过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方式实现的知情权。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发生业主用知情权谋取私利的情况,避免部分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故意扰乱物业公司正常的管理活动,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因此,对业主的知情权,应合理限制在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利。
基于上述规定和分析,二审法院对舒某和R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分别分析评判如下:
针对舒某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舒某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主张R物业公司向舒某公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门岗”、“巡逻岗”、“交通、车辆管理”等多项服务内容的配置人员及工作记录、巡更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内容,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内容属于物业公司内部人员管理及工作安排,未予支持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
其次,舒某要求R物业公司向其公开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文件及附件,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上述材料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再次,舒某要求R物业公司向其公开物业对小区违章建筑发放的整改通知书备份文件,物业向城管部门上报的小区违建报备告知函备份文件亦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舒某虽主张上述材料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但仅系其个人认识或理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R物业公司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公示材料的范围问题。因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财务管理对应的原始财务凭证不应当予以公开,故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内容并不违法,R物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查询财务账簿的主体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未对业主知情权限定相应的人数,且即使存在相应人数的限定,也不能免除R物业公司的相应义务,故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在R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舒某行使知情权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支持舒某行使知情权并无不当;
再次,原审判决R物业公司公示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单亦符合相关规定。
至于涉及舒某自身权益的事项,因上述事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要求R物业公司向舒某公开亦无不当。
同时,原审法院为便于舒某行使知情权,允许其复印相应材料亦不违法,但舒某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应有清晰的权利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R物业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否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舒某、R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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