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3:33:10来源:法律常识
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的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一座免费的公益性儿童公园,公园里设置了很多五颜六色、造型各异的滑梯,让不少网友感叹:“好想回到童年去玩一玩。”没想到网友的感叹居然被人付诸行动——成年人张某因玩儿童滑梯摔伤,事后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17.8万。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张某全部败诉。
为何张某的两次起诉都被法院驳回?8月15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叶礼辉。
发生意外的儿童公园。 图片来源:网络
意外摔伤向管理方索赔
根据案情描述,张某受伤的过程是:2019年5月16日,张某在单位组织下到重庆市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活动。活动期间,张某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其从滑梯上滑下来着地时摔伤腰部,遂前往医院就医,后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张某起诉了公园管理方璧山区城管局、璧山区文旅委,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第一被告璧山区城管局的代理律师辩称:“儿童公园的游乐设施是针对儿童进行设计修建的,不是提供给成年人进行玩耍的。”其认为,原告不顾公园的安全须知和自身身体状况,仍执意滑行儿童滑梯,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被告璧山区文旅委的代理律师认为,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设立了娱乐设施安全须知,明确告知案涉的游乐设施设备,仅适用于3-14岁儿童。原告损害结果是由其自身造成,与己方无关。
一名成年人为何会玩儿童滑梯?张某的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张某)并非独自一人玩耍滑梯,而是陪同同事的儿子,为了照顾小孩才进入了滑梯。”
案件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屏
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璧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的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原告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张某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张某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法院对案件点评:“本案裁判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受伤与管理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在公园游玩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为什么无法获得赔偿?叶礼辉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理据充足,并从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一、儿童公园管理方与原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公园管理者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第二、遵照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证据规则,原告张某未能证实自己受伤是因公园管理者过错行为所致,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公园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要符合生活常识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不能强人所难。发生事故的儿童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要求管理方24小时保障每一位游客安全既不可能又不现实。
在本案中,如果基本案情不变,伤者变成未成年人,管理者是否会承担责任?叶礼辉律师认为同样很难:“首先,即便受伤者是未成年人,原告也要举证证实公园管理者存在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其次涉事公园系开放性公共场所,由此决定了公园管理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有限性,不会因游客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区别对待;再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身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不能将监护人的责任转移给管理者。”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实习生 彭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