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6:12: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判决被二审法院维持,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据悉,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谢某为了骗取他人的钱款,将自己包装成一个无所不能的“能人”。其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编造帮忙“寻找肾源”、“承租铺位”、“处理交通违章”、“代办银行信用卡”、“投资国家扶贫项目”等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689220元、港币16000元。在被害人许某被骗事实中,谢某明知被害人身患严重肾病,急需做换肾手术维持生命,但其仍以帮忙寻找肾源为幌子,多次骗取被害人许某的“救命钱”。江海法院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谢某从重、从严惩处,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提醒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往往对外宣称自己朋友多、路子广,甚至能够办到一些“正常渠道”无法做到的事情。在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利用被害人急需寻求医治的心理,谎称自己能够通过“特殊渠道”找到肾源,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进而实施诈骗犯罪。广大人民群众在通过“中间人”办事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严防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案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