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积极赔偿能判多久,南昌虚拟货币诈骗

时间:2022-10-06 06:20:09来源:法律常识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775765元,赔偿被害人万某、熊某人民币703750元;扣押在案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3月底,被害人何某、万某、熊某及其朋友崔某、高某等人通过范某结识被告人马某,马某向他们谎称自己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有专业炒虚拟币的量化公司,通过量化交易可以保证达到每月60%的收益。何某、万某等人信以为真,遂向马某本人及马某指定的某网络账户、银行卡转USDT虚拟币及现金用于委托马某的团队进行量化虚拟币交易。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何某向马某本人的某网络账户共计转入223226.8763USDT币(1USDT币≈7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共计1562600元),2019年5月11日向马某指定的林某的账户转入人民币30万元。其中2019年4月至7月万某、熊某夫妇向马某本人某网络账户转入2250USDT币(折合人民币15750元),通过范某向马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39万元。

收到上述币款后,除通过范某给万某兑付14万元,其他现金及何某、万某所转部分币均被马某用于自己归还债务、信用卡欠款以及个人高消费。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马某在自己无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要何某帮其兑付给崔某、高某等人,并称何某帮其兑付的金额都可以算作何某的投资额,以后将按季度结算给何某,在何某、万某等人质疑其兑付能力时,马某多次向何某及万某出示虚假的比特币账户截图及视频,显示自己的马来西亚团队有数千万的资金足以保证何某的本金及收益,何某信以为真,遂通过银行卡帮马某向崔某、高某、万某、梅东芳等人兑付本金及收益共计1375145元。

2019年9月,何某、万某多次要求马某进行兑付,马某以自己在美国,或团队出了问题,银行账户、虚拟币账户被冻结无法转账等谎言进行拖延,后拒接电话逃匿不见被害人。

公安民警接报案后于2020年9月17日晚22时许,在武汉市某小区内抓获马某,并从马某处扣押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害人何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告人马某账户转入11500USDT币(折合人民币80500元)未还。

被害人万某、熊某于2019年4月23日、5月1日、6月5日、7月14日共向被告人马某账户转入292497 USDT币(折合人民币2047479元),扣除马某于2019年4月23日、4月26日、5月10日、6月1日、6月5日、6月16日、6月17日、7月10日、7月11日共向万某、熊某账户转入182044 USDT币和8000 OKDK币(1OKDK币≈7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共计1330308元),马某尚欠万某、熊某人民币717171元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何某折合人民币1775765元,多次骗取被害人万某、熊某折合人民币703750元,共计人民币24795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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