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无

时间:2022-10-06 07:46:07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法院的这些努力,让“疑罪从无”成为“实践中的法”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多年来,这句著名法谚不断提醒世人并警醒司法机关,枉法裁判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估量,同时折射出一条定理: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法院紧紧抓住时代契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加大人权保障力度,先后改判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勇于纠错的态度,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赞誉,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法治的缺失必然导致权力的肆意,先定后审、程序失范,错案接连发生在所难免。十年“文革”让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戛然而止,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

“文革”结束后,复查和纠正冤假错案成为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一项紧迫而繁重的任务。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说:“那么多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没有平,气没有平,家庭生活没有安置,怎么能够安定团结,又怎么能够说恢复了法制?”

1978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截至198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复查了“文革”期间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各地人民法院还主动复查了1977年和1978年两年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3.3万件,改判纠正了错案2.1万件。到1983年,复查纠正“文革”期间冤假错案的工作基本结束。

纠正冤假错案是国家拨乱反正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使成千上万遭受迫害的干部和群众的冤情得以昭雪,使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和抚恤。这项工作深得民心,对于医治创伤、稳定社会局面、恢复党的威信以及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严打”期间及以后,受到“快捕快判”思想的影响,过分追求破案效率又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如杜培武案,1999年被判死缓,2000年真凶另案逮捕,当年无罪释放;佘祥林案,1998年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亡者归来”,当年无罪释放;赵作海案,2002年被判死缓,2010年“被害人”现身,当年无罪释放;聂树斌案,1995年被判死刑并执行,2016年聂树斌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等等。

人民法院的这些努力,让“疑罪从无”成为“实践中的法”

聂树斌再审案宣判现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疑罪从无 理念“落地”

一个崭新的法治理念“落地”总是需要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疑罪从无”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写入新法,但在施行过程中,其“落地”情况并不理想。一段时间来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表明,“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虚置。当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有罪确信时,本应作出的无罪裁判,因“疑罪从轻”,作出了留有余地的裁判;甚至“疑罪从挂”,把案件搁置起来拖着不处理。

尽管司法机关对“疑罪从无”尚未形成共识,各级法院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从未停歇。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下,以聂树斌案为标志,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以审判为中心等现代司法理念得到充分贯彻,社会各界对“疑罪从无”的认识更进一步。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涉案人员78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18年依法纠正安徽“五周案”等重大冤错案件10件。

人民法院的这些努力,让“疑罪从无”成为“实践中的法”

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疑罪从无”理念在落地过程中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纠正冤假错案由“亡者归来”型转变为“证据不足”型,即纠错的根据不再单纯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法律事实,而是根据案件证据本身的不足,适用“疑罪从无”规定进行纠正。可见,以典型冤假错案的纠正为契机,疑罪从无的理念正深入人心,正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实践中的法”。

源头防范 密织“篱笆”

“100-1=0”。

冤假错案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极少数,但是它的危害不可小视,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讲,那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对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有着愈加深刻的认识。

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2002年,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此后,社会各界对冤假错案的关注重点,几乎无一例外地聚焦命案类死刑案件,可以说,死刑复核制度改革是推动这一轮冤假错案司法治理的根本动因。

为防止死刑案件出现错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央决定于2007年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伴随死刑复核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2007年“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13年《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等,对刑案证据的收集、运用及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规范,为切实预防冤错案件夯实了基础。同时明确,以防范死刑案件错判为宗旨确立的一系列程序规范和证据规则一体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让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对整个刑事程序产生辐射效应。

“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司法机关反省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认识到只有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机制,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有效解决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申定罪事实要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后,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办理刑事案件的“三项规程”陆续出台,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着力强调疑罪从无,使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更加严密和可靠有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题:纠正冤错:“疑罪从无”从纸面到实践

记者:荆龙 | 编辑:王菁 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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