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为什么变成诈骗罪,帮助诈骗案洗钱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2-10-07 03:57:09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认定:明知是诈骗的钱款而帮助洗钱的构成诈骗罪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实践中出售银行卡的人很多,对于这个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针对此行为,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具体分析一下此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一、一审法院认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佳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0)京011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刘佳提出上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2019年6月,被告人刘佳受闫某(已判刑)指使,向在中国境外的林某(音译,不在案)提供其本人及苗某(已判刑)等人的银行卡信息等,用于资金支付结算的非法用途。2019年6月22日至7月12日间,被害人宫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通过微信被诱骗进“蚂蚁期货”平台进行投资,该“平台客服”先后以升级会员等名义,诱骗宫某向被告人刘佳及苗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364610元。被告人刘佳伙同闫某、苗某、王某(已判刑)等人将上述钱款多次转账、取现并转至林某指定的账户内,进行非法获利。

二、受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宫某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证明:2019年6月21日,一个陌生人加我微信,我通过了验证加了好友,然后这个微信好友把我拉入一个微信群,这个人在群里说投资电子货币赚钱,并在群里发了一个写着蚂蚁金服的二维码,说可以投资。我一看是蚂蚁金服我就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进入了一个网页,网站显示是蚂蚁期货,拉我进群的这个人还给我推送了一个微信号,说是网站的客服,我在这个客服的帮助和引导下注册了账户,就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网页操作。网页里有很多种电子货币可以投资购买,我就在客服的引导下选择了比特币投资。客服承诺每天最低投资500元,连本带利收益660元。一开始我没敢多投资,我就先投资500元试试,我使用家里亲戚的工商银行卡网银把500元转账到客服提供给我的一个私人账户(因为后来给我提供的账户特别多,这次具体是哪个账户我记不清了),之后在这个投资网站的账户里就显示有500元,我记得当天没过几个小时我看到投资有了收益就操作提现,接着这个客服通过微信给我转账了660元,我看到收益还不错就跟客服联系,客服跟我说可以多投资一些,我就使用同样的方法给客服提供的账户转账了5000元,后我操作提现,客服微信给我转来了6000元多一点(具体数目记不清了)。这时客服就给我介绍可以投资20万元加入网站会员,加入会员之后我可以投资更多钱,赚得也就更多,另外我成为会员之后还可以买比特币的涨跌,每15天为一个周期,投资周期结束之后就可以提现,如果买对了的话就会收益翻倍,而且拉我入群的那个人还会带着我买涨跌,我就心动了,使用我亲戚的工商银行卡给客服提供给我的账户转账了20万元,我就跟着微信好友买比特币的期货涨跌,买了几次之后我在投资平台的账户里赚到了100万元左右。这时客服就跟我说可以通过充值成为级别更高的VIP会员,这样固定的收益会更高,于是我就在6月25日、26日两天通过工商银行和建行陆续给客服提供给我的账户转账了80万元。之后我看到我的账户内也有了相应的资金,我继续跟着这个拉我进群的人买比特币的涨跌。过了有十多天我的投资账户内资金涨到了200万元左右,微信客服说让我提升账户到钻石VIP会员需要充值账户内资金额50%,这样我就相信了他,在7月6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微信客服提供给我的账户100万元,将我的账户提升至了钻石VIP会员。过了几天通过投资,我的账户内资金涨到了500万元左右,我这时候想提现,但是被拒绝了,客服就跟我说可以升级成王者VIP会员,这样不受15天投资周期的限制,每天都可以投资获得收益,同时可以随时提现,我就相信他了。我在7月10日、12日通过建行和工商银行陆续给客服提供给我的账户转账了236万多元升级成为了王者VIP会员,之后我还想提现,还是被拒绝了。客服告诉我说我的资金账户有安全问题,需要办理安全证,需要将账户内资金数额的10%作为办理安全证的费用转给他,这样安全证办理之后才能提现。另外还告诉我说他们公司的账户是境外账户每天只能提现900多元,如果想多提现必须缴纳账面资金数额的20%来办理一个快速通道,这样才能把账户内资金全部提出来,我不同意,客服又说可以让我交账面资金的10%,这样可以提出来账户内资金的50%,我还是没同意,感觉我被骗了,所以就来报案。

客服让我缴纳账户内资金的20%办理快速通道就是让我直接给他们转账交钱,我总共投资了4369610元。

我转账使用的银行账户是我亲戚张某华的银行账户(建行和工商银行),卡号分别为6217000010109438401和62122260200158886735。

对方收款的账户一共4个包括:吴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为×××;吴某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刘佳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还有一个苗某的账户尾号是5711,具体记不清了。

我登陆投资平台的账户为1088989,昵称春华秋实,密码为88888888,这是客服帮我注册的,密码我没改。这个投资平台的名字在网页最上方显示蚂蚁金服-期货股市。

三、同案犯的供述

2.同案犯闫某供述:我和刘佳取钱的事,是我和林某联系的,然后我让刘佳取的钱。2019年3月,我找刘佳帮我取钱,所取的钱是给澳门博彩业用。从2019年3月到2019年5月期间,澳门威尼斯赌场里的小罗跟我说把钱转到我给小罗的银行账户,我们(我、刘佳、孙某)取现金再给对方按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回去,这样每1万元,我们就可以抽好处费13元左右,我再按每1万元提成5元给刘佳。我找张某达办的他本人的银行卡和别人的银行卡,有六七张左右。刘佳这边是使用他自己的银行卡和别人的银行卡,刘佳当时使用20张左右的银行卡,我能记起来的有孙某的银行卡。2019年三四月份,我和刘某俊等人去了两次缅甸的果敢老街,想谈支付宝的上下分业务,但没有谈成,当时我通过sugeam软件加了一个姓王的人,我们都叫他“老板”。2019年五六月份,通过这个“老板”给我推送了sugeam软件名称叫“林某”的人。当时林某在软件上和我说她有一款做赌博的APP,让我帮着给取钱,我当时就同意了。然后林某让我提供三张银行卡,我就和刘佳说了,刘佳给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给林某发了过去。之后林某通过软件或者电话和我联系,让我去取钱并将钱打到她指定的账户上,我将林某让取钱和打到指定账户的信息告诉刘佳,刘佳负责提供卡和取钱,然后再打到林某指定的账户上。我当时和刘佳约定帮林某取钱,一万元我们提200元,然后我和刘佳对半分。我和刘佳也给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和果敢老街那边邮寄过成套的银行卡和手机(包括手机、手机号码、手机号码绑定的银行卡)。之前林某让我们给缅甸邮寄过银行卡和手机卡等,当时刘佳留了自己的电话,所以林某找不到我的时候,她就直接联系刘佳取钱。

当时是将刘佳提供的三张银行卡都给林某邮寄过去了,林某让他的客户把钱存到我们提供的这三张银行卡里,等林某那边收到客户的钱之后就会通知我,我再让刘佳使用手机APP查询这三张卡的到账情况,如果到账了,我就让刘佳把这三张银行卡里的钱转到刘佳手里的二级银行卡里,之后我和刘佳再拿着这些二级卡去取钱。我和刘佳通过ATM机取现金,取出后再转到林某提供的卡号里。

因为林某这条线是我找来的,我负责和林某联系。刘佳负责提供银行卡。每次取现后我和刘佳直接将提成对半分了。我一共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但是都是刘佳提供的那三张基础卡里的钱。之后我孩子放假我就取的少了,林某就开始直接联系刘佳,刘佳之后越过我开始取钱,刘佳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我和刘佳取完现金后,各自将现金存到林某指定的账户里,我会将林某指定的账户告诉刘佳。我俩提成也是各自取完钱后直接将自己的提成拿走,就不用在一起分了。大概是2019年6月份我去邯郸银行、张家口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取过,取的钱都是别人的银行卡,有刘佳的,别人的我不记得是谁的了。

我说的给云南省临沧市南伞镇和果敢老街那边邮寄过成套的银行卡和手机的事,就是我认识林某后,林某让我给邮几张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转账用,之后我就让刘佳给林某邮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刘佳可能就是这次将刚才说的那三张基础银行卡给林某邮过去了。刘佳有没有单独给林某邮寄银行卡和手机卡我就不知道了。

我一直没见过林某,她主要是做赌场的APP。林某和我说让我取的钱都是赌博的钱,但是我知道这钱肯定是违法犯罪来的。因为接收林某指定账户里面的钱,存钱的方式是通过ATM机无卡存款,钱在我们这里取现再存,我们没有风险,所以我就同意跟她合作了。林某每次转钱的时候会用sugam缅甸聊天软件联系我,之后我就去找刘佳。2019年4月15日我给云南老街的林某寄的手机是转账用的,就是给赌场博彩APP的上下分。

3.同案犯苗某供述:2019年6月份,我认识的刘佳,我俩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刘佳在2019年7月份的时候让我跟他去银行取钱,我看到刘佳拿出来十多张卡,我就问刘佳怎么这么多卡,刘佳说别管了,让我每张卡取2万元,我看到每张卡上都贴上姓名了,我印象有张某雅、孙某的,其他记不清了,一共取了10多万。我问刘佳这些钱是干什么的,他说这些钱是国外赌博钱,通过他这里转一下手,取完钱再给指定的账户转账。

2019年7月份的时候,刘佳让我用我的身份证去办理电信的手机卡(189或187开头的),再用这个手机号去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申请了手机银行和令牌,办完之后我就把手机号和银行卡都给刘佳了。过了半个月左右刘佳跟我说两张银行卡丢了,让我去补办,其中中国银行有一万五六千元,让我取出来,我补办之后取钱,银行的工作人员跟我说卡里的钱牵扯了一个诈骗案,被云南警方因涉嫌诈骗给冻结了,取不出来,我在补办的时候就把这两张银行卡换成我的手机号了,刘佳将中国银行的卡拿走了。

我每次取款基本都是凌晨,都是刘佳让我去取钱的,我觉得这钱不是好来的。我在邯郸银行、张家口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取过钱,取钱的银行卡有我自己的银行卡也有别人的卡,别人的卡是刘佳给我的,每张卡取2万元。我们每次取钱之前刘佳都接一个电话,内容很简单,就是刘佳叫一声“哥”,对方应该说“钱到了”,刘佳说“好嘞”,对方给刘佳打电话时候,总是一边打麻将一边给刘佳打电话,打麻将的声音特别大,刘佳还抱怨过这个哥总是给他派活,自己什么也不干。我不知道刘佳说的这个哥是谁,我觉得有一个骑电动车的男的就是刘佳称呼的“哥”,因为有一次我和刘佳在家里待着,刘佳接了一个电话,就是取款时专用电话,电话里说要和刘佳见面,在我俩开车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街中段时,刘佳又接了那个取款专用电话,然后刘佳下车就和那个骑电动车的男的见了面,当时我在车上看见那个男的40岁左右,穿深色衣服,刘佳跟他说了一会儿话就上车了,我们就回家了。

每次钱到账后,刘佳自己会将进账银行卡的钱转到不同的银行卡里,这些接收他分配额度的银行卡都在刘佳自己手里,刘佳再把这些银行卡分给不同的人帮他取钱,都是刘佳给人家送过去,让对方帮他取钱,我有时跟他一起去,我在车里等刘佳,刘佳下车给别人送过去,别人取现后会打电话通知刘佳,有时刘佳让对方给他送过来,有时刘佳自己去拿对方帮他取的现金和交换给他的银行卡。刘佳拿到现金后,让我帮他按他给我的指定银行账号存款。刘佳让我给于某的账户无卡存款19万元,给刘某江的账户无卡存款20多万元,我还记得在工商银行的ATM机给于某存过2次左右的2万元。我不认识于某和刘某江。

刘佳和我说取的钱都是境外赌博的钱,具体怎么来的,刘佳没有和我说,我也没具体问过刘佳这钱是怎么来的,肯定是违法犯罪来的。我认为刘佳在这个案件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因为刘佳是负责将转来的钱用网银转到其他银行卡上,然后他组织人取钱,刘佳的那个“哥”是刘佳的头儿,因为我感觉刘佳是听他的,每次刘佳都是接电话,按照对方的要求取钱或存钱,刘佳接电话管对方叫哥,电话里通知刘佳干什么,刘佳就按对方的指令取钱、存钱。刘佳也让别人给他发快递,发的什么东西发到哪里都不清楚。

我尾号2179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和尾号5711的工行银行卡都是我本人的,都是帮刘佳取钱使用过,建行的卡使用时间大概是2019年8月中旬到2019年8月底,工行卡使用时间大概是2019年7月底至2019年8月初,刘佳就是用它走流水,取钱、存钱和转账。大概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是我把我工商银行5711那张卡给刘佳之后,刘佳第一次使用我的工商银行账户时,我听见刘佳接到他管叫哥的男子给他打电话,刘佳当时用他的银白色苹果6型手机接的电话,他这个电话号码我不知道是什么。只听到他哥说“钱到了,往哪个卡里进”。刘佳说往苗某的工商银行卡里进,当时我觉得在此之前刘佳就把我的工商银行卡号给对方了。过了10多分钟,钱就到账了,因为我手机里有工商银行的APP软件,可以看到到账提醒。钱到后我告诉了刘佳,他就用我的手机银行令牌,把转进来的钱全部都转出到他手里持有的10多张不同银行卡账户。转出的数额基本上都是2万元,每张卡只转1笔。这次收到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5711的工商银行卡一直是刘佳使用,他知道我的手机银行账号和密码,该卡没有手机短信提示,有手机银行,我和刘佳分手之后,我看过这张卡有过大额的交易情况,像这样的将大额存款转移到多张不同的银行卡,通过ATM机或者柜台取出来,又往对方的账号存钱,我认为不正常。

我给刘佳取款、存款时,没有商量过,也没有分工,就是刘佳将银行卡和密码给我,我就去取款或者存款,没有暗语或者黑话。我在ATM机取款时都是刘佳跟着我一起取钱,每次都是刘佳让我取多少钱,我就取多少,基本上都是取2万现金,是否将银行卡全部取完我不清楚。取完现金我将银行卡和现金都给刘佳,如果需要转入指定账户的,刘佳再将现金给我,让我转入指定账户里。转账时都是刘佳跟着我去银行,他在车里等着我,我去银行里取款转账,取大额现金时,都是刘佳提前预约好以后让我去柜台取款,我取款后再将取出的现金给刘佳,刘佳再将现金给我,让我无卡存款,出示我自己的身份证件,对方的卡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姓名基本上就是于某、刘某江两人。

我认识刘佳的时候,他就帮别人取钱了。直到2019年9月份我的银行卡被冻结我俩吵架分手时,他还在帮别人取钱。王某帮刘佳取过钱,也帮刘佳存过钱。我不认识孙某、张某雅,只见过刘佳拿的银行卡有他俩的名字。

4.同案犯王某供述:2019年5月,刘佳让我帮他取钱,我问为什么,他说境外有赌博场所,一个人带不了那么多钱进去,需要把钱存入我的卡里,然后兑换成外币,他们在国外再取出来。2019年6月,刘佳给我打电话说需要我的银行卡走流水,我就把我的工行卡号告诉了刘佳,也将银行卡给了刘佳,几天后刘佳让我把银行卡的手机号改成他的,我没有同意。过了几天我就将银行卡从刘佳处要了回来。刘佳说就将钱直接打在我的工行卡上,让我直接去取,取完钱后再将钱按照他的要求打在指定账户里。我用工行卡取了两次钱,邯郸银行的银行卡取了一次,我用刘佳的邯郸银行银行卡(是刘佳给我的)取了一次。我每次取完钱后,一部分钱存到刘佳指定的账户上了,一部分钱给刘佳。我的工行卡号尾号是6361,邯郸银行卡号和中国银行卡号我都不记得了。后来刘佳到我店里找我,让我去电信公司用我的身份证办一张电话卡,再用电话卡去中国银行办一张银行卡,并申请银行卡的手机银行。我办完以后就将手机卡和银行卡的手机银行的令牌给了刘佳,银行卡没有给刘佳。像这样的过流水、取现金、往对方账户存钱的行为我认为不正常。后来刘佳用别人的银行卡用手机银行往我的银行卡里转钱让我将钱取出来,然后又让我存到他指定的账号里,当时我有疑问,就问刘佳,刘佳说他哥在外面开了一个赌场,咱们中国人出去不能带大量的现金,只能将现金存到银行,然后将钱转到他这里,再将现金取出来再存到外面的账户里,我才相信他,帮他取款、存款。当时刘佳没有直接跟我说“外面”是什么意思,但是刘佳跟我说外面的赌场是合法化的,就像澳门的赌场一样,所以我理解就应该是国外。

我帮刘佳实际取钱是在7月初的时候,具体取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以银行流水为准。我和刘佳存取款的时候,都是刘佳给我银行卡,让我去银行取完钱后,将取出来的现金汇总给刘佳,刘佳再将汇总的部分现金给我。让我存到刘佳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刘佳每次跟着我去银行,但刘佳不进银行,在外面车里等着我。我们在取款、转账、存款的过程中没有什么“暗语”或者代称,刘佳直接说取多少钱和存多少钱到哪个账户,我就按照他说的操作。刘佳给我的银行卡有好几张是别人的银行卡,我使用过五张邯郸银行卡在ATM机取现,具体都有谁的卡我记不清了,刘佳给我的时候说是他的卡。在ATM机上取款时一张卡一次就能取2万,每次都是把这张卡里的钱取完。有时候ATM机取不过来我就去柜台大额取现,这时候一般都是刘佳告诉我去什么地方取款,我直接去银行,到银行跟工作人员说我叫什么名字,取多少钱,然后就直接在柜台取款了,是否有预约我不清楚,我没给银行打电话预约过。取完钱我将钱给刘佳,当时刘佳就会让我帮他把钱再存到某个指定账户,有时候通过ATM机,有时候是在柜台存款,收款的账户都是刘佳告诉我的。我向刘佳指定的账户存的钱数,应该比取得钱多,具体数我也记不清了,以银行账户的记录为准。刘佳说我取的这些钱都是国外的赌资。

我名下银行卡里的大额入账资金都是刘佳给我转过来的,然后过一下流水让我再取出来。

四、犯罪嫌疑人刘佳的供述

14.被告人刘佳供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3月10日左右,闫某让我干去银行取钱的活儿,说是澳门那边赌场的赌博资金需要在国内取出来再给对方的公司打过去,就是上线的资金打到我的卡上,然后我通过我的卡取出现金,再把现金存到闫某给我的账户上,闫某给我的账户不固定。我当时知道这些钱在国内是不合法的。每次闫某让我取钱的前一天,他会电话告诉我要进来多少钱,然后我需要去查一下这张银行卡还能不能用,确认没问题之后闫某就给我转钱过来,等闫某通知我之后我把钱取现,取现之后我再交给闫某或者按照闫某的要求将现金存到闫某指定的账户里。闫某说每取款一万元给我5元提成,后我跟闫某谈到每一万元提成10元到20元不等,到最后我发现闫某卡了我的提成,闫某就给我涨到了每一万元提成150元。

4月份左右,闫某给我的取款业务量太大,我自己的卡取款取不过来,我就找孙某办了银行卡、手机卡,同时让孙某去取钱。每办一套(一张银行卡和U盾)闫某给我提成1500元。当时孙某找了吴某、许某静、焦某鑫也办了手机卡、银行卡和网银U盾,孙某把这些都给了我,有的卡我自己留下用来取现,有的根据闫某给的信息寄给了云南临沧镇康县林某,实际上的地址是在边境的缅甸果敢老街。后来我通过孙某找了王某,我自己认识了苗某,她们两个人也办了银行卡,有没有办手机卡我记不清了,这些银行卡和手机卡都是用来取款的。

2019年6月中旬开始到7月中旬我带领我的下线王某、苗某等人大量在银行柜台和ATM机取过钱。当时是我从国外旅游回来,我问闫某有没有活可以干赚点钱,闫某让我别着急,缅甸老街那边刮风下雨没有业务,后来闫某让我准备银行卡和取款的人随时准备取款。6月中下旬闫某跟我说有钱进来向我要卡号,并让我准备两张转账总额度在100万元左右的银行卡。后开始转过来钱,我就开始取钱。取现之前早晨9点闫某电话告诉我钱要进来了,10点闫某就会让我查一下余额看钱是否到账,钱到账之后我电话告诉闫某进了多少钱,后我就带着人取现,取款时闫某会每隔一个小时电话问我取款进度,并告诉我把钱存到指定的账户,还会告诉我是使用ATM机存,还是到银行柜台存,存款的数额是闫某指定的,最后剩下的现金都交给闫某。有的时候只取现金不用存款,把现金交给闫某,最后闫某再把我应得的提成通过现金发给我。我替闫某存取款使用过我自己、苗某、王某、孙某、张某雅等人的银行卡,主要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邯郸银行、张家口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整件事情我就是在闫某的指挥下操作的,闫某的上线叫林某,林某在缅甸果敢老街有团队和客服,这一个月期间我总共取款500万元左右。我一直干到8月初,因为我舅舅的公司业务量比较大需要我帮忙,另外我也知道这个事情是违法的我也是天天提心吊胆的,我就跟闫某说不干了,闫某让我找别人干我也没给他找。从开始干这个取款事情到最后我一共带着我的下线取款大几百万左右,具体的数目我记不清了,我取款获利了2万多元。

我问过闫某这些钱是怎么来的,闫某说这些钱是缅甸果敢老街的团队吸引人投资,负责人就是林某,林某需要我们提供大陆的手机和银行卡来收款和取款,我在邯郸取完钱之后再转回到林某提供给闫某的账户中,林某收到的都是通过别人卡再取款之后的现金。2019年6月中旬,我跟林某也联系过,她总是跟我要电话卡给她寄过去,我问她香港的电话卡行不行,她说必须要大陆的手机卡才行。8月林某打电话跟我说有电话诈骗过来的钱需要取款问我干不干,每取1万元给我1000元提成,我没同意,我分析以前我取的钱就是林某骗来的钱。

钱到了我给闫某提供的账户之后,我会让王某、苗某等人先预约大额取款,根据相应的额度我会使用手机银行把钱给她们转过去,他们自己在柜台取现,其余的钱我再通过手机银行分散到王某等人其他的银行账户中,然后在ATM机上取款,这两种方法都用过。

我给闫某提供的转账进来的账户都由我自己掌握,大概陆续用过我自己、苗某、吴某名下的5张银行卡左右,往下分散取款的银行卡有不到50张,具体数记不清了。

闫某让我存钱的账户主要有于某的光大银行、工商银行的账户,刘某江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这些账户的账号我记不住了。我主要安排苗某和张某雅、王某存款,我还安排孙某的弟弟存过款,我自己也存过款。

我向缅甸果敢老街寄过银行卡、手机电话卡、U盾、手机等,当时我是按照闫某的要求都寄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转老街,收件人是林某。电话卡大约15张至20张,有苗某、张某雅、单某和我的,当时闫某要求电话卡都是实名制。银行卡大约20张左右,有苗某、孙某、吴某、张某雅、徐雪静、焦某鑫、孙某耀和我的。闫某要求必须开通手机银行,额度是10万元以上,手机号绑定微信,必须关掉手机银行APP设置的定位服务。闫某说如果不这样果敢老街那边不要,而且我一看就知道他们用这些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因为果敢老街那边电信诈骗团伙比较多,而且他们还要求关闭手机银行APP设置的定位服务,就是不让别人发现他们使用银行卡的位置。我还往果敢老街邮寄过二手手机,是闫某给的,都是裸机,就是先把电话卡插入手机,下载手机银行APP,通过人脸识别,密码验证,确保手机寄过去,在没有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手机银行APP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手机都需要绑定好相关银行卡和手机号码,并把手机银行APP定位服务关闭,之后给他们邮寄过去进行银行转账使用。我知道我做的事情是违法的,要是合法的事情不会这么麻烦的操作,而且闫某还说让我每次取钱之前都要验证一下卡是否能用,因为闫某说一旦司法冻结了我的卡就没法用了,钱也取不出来了。

2019年6月至7月中旬打进我、苗某、吴某的账户一共三四百万元,对手账户(建行)是叫张某华,开户地省份好像是北京,我觉得这是诈骗来的钱。钱到账后我用网转的方式将钱转到取钱卡里了,大约转到了50张卡左右,有孙某、王某、苗某、吴某、王某蛋、张某雅和我的银行卡,别的我记不清了。钱到取钱卡上后我们基本全部取现,然后闫某给我指定账号,我将钱存到指定账号里,一个是刘某江的账户(农行、工行、建行),一个是于某的账户(工行、光大银行)。王某、苗某、孙某、张某雅等人都取过钱,也存过钱,时间大约是2019年6月15日到7月15日之间,都是我指使他们去的。我在微信里和他们说好取钱的数额,她们把钱取出来之后,再把这些钱存入闫某发给我的另一个银行卡号,我再把银行存款记录给他发张照片发过去,这样就完事了。张某华的银行卡打过来的400多万元都是我组织人取的,全部取现了,闫某也参与取钱了。我不知道是谁用张某华的银行卡打过来的,只是根据银行汇款账户知道是房山的一个叫张某华的人的账户。因为张某华的资金量比较大,所以印象深刻,其他人都是1万元、2万元。我认为这钱是诈骗来的钱,一是闫某跟我说的,另一方面就是我一眼就能看出来这钱的来路。因为我们取张某华的钱只给林某他们转钱,所以我认为是林某这个团伙骗的张某华的钱。

2019年6月15号左右有一套银行卡密码不正确,需要我这边更改密码和人脸识别,我把银行卡、手机号补回来后,把手机银行密码和人脸密码更改过来后,登录这个手机号码微信,发现手机微信名叫京东客服,微信好友有8-12人左右,微信里有一个群,群里有8-12人左右,其中聊天记录写了一些“领导来了,回房间”“不要出来”“我微信被挤下来了,都不要说话”,我认为这是一个杀猪盘式的电信诈骗群,这个微信群应该就是客户群,就是俗话说的养猪仔群,我就问闫某这个京东客服什么情况,闫某说这个正常,是他们客服使用,除了这个京东客服还有蚂蚁金服。我认为京东客服还有蚂蚁金服是假的。

闫某之前和我说过,让我找两三个人以上班的方式充当客服给他们上下分,每人每天二百,上班时间是早晨9点到晚上12点,具体工作内容就是进账出账。上分的意思就是客户将钱款存进我们指定的账户,下分就是根据闫某给我的账户,把他要求的钱数给客户转回去。银行账户剩下的钱取出后交给闫某。晚上客户存的钱转到指定的账户,再由这个账户转到手机银行,实时到账的多个银行取现,全天不超过50万元进账的,只用一个银行账户,超过的再增加账户,通常超过50万元的转账情况,闫某会提前通知我,让我给他准备好接收钱款的账户。实际我给客户下分的没有超过3次,三次加起来不超过1500元,上分的比较多。闫某就让我给张某华下了一次分,给他转了大概1000元左右。

我确认民警给我出示的在ATM机取款的录像片段中的人都是我本人。每次都是闫某先向我要我这边收钱的卡号,然后闫某把钱给我打过来,等我收到钱之后就会带着苗某和王某等人去取钱,然后闫某再给我新的卡号,我再使用ATM机向该账户存款,也会在柜台给对方账户大额的现金存款。我跟林某联系过,当时我按照闫某的要求给林某那边寄过我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后来林某找不到闫某的时候,她通过我当时留的电话号码就找到我,让我把当时取的钱转到她指定的账户里。

我一开始不知道谁往我这里打款,只是闫某给我打电话说有钱进来,让我给他提供银行卡号,然后被害人的钱就打到我提供的账号里了,我承认这些银行卡的实际持有者都是我。我接到这些款项之后,就立刻将这些钱转到下一张银行卡内,然后我立刻组织人到银行网点取现,有时是ATM机取,有时是预约到柜台取大额现金。后闫某就会给我一两个银行卡号,要求我们一两个小时之内必须存到他指定的银行卡内。是闫某要求我们当天必须将这些钱取现,且必须当天再存到他指定的账户里,我们“干活”的银行卡当天必须清空,因为我们怕司法冻结我们的卡,如果将钱冻到卡里,就毁了。收取被害人款项的银行卡我们用完后全都扔了,然后根据闫某要求再补办,还有一部分卡在我被抓时被查扣了。闫某给过我非实名的电话卡,让我把里面的话费用完了就扔了,给我非实名的电话号码是为了干活方便,一旦存取款出事了,公安机关通过电话找不到我们。

五、二审法院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伙同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等,并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诈骗所得,涉案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佳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刘佳所提其不知道钱款来源,且系受闫某的安排,并非起主要作用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刘佳及同案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刘佳明知涉案钱款系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刘佳不仅提供本人及他人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等,进行转账、取现,还指派并伙同苗某、王某实施上述相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刘佳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刘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六、律师的法律分析

通过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我们可知所谓的期货平台,是一个假的平台,就是杀猪盘,受害者投入的相关款项都已经被骗子转移,其所谓的买涨买跌,都是一个数字游戏,根本没有进入市场。受害者迟早会醒悟的,当受害者一次一次被要求加大投资的情况下,最后却不让出金,这个时候,受害者就会认识到被骗。

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为骗子开通网上银行,帮助诈骗分子收钱、取钱、转钱、提现等,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诈骗款,这个行为具体可能涉及到三个罪名,具体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三个罪名中,诈骗罪肯定是最重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帮助骗子取钱、收钱、提现、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被告人还有一个行为是帮助骗子收钱的行为,这个收钱的行为,可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收钱的行为就是诈骗罪的一部分了,所谓笔者认为,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没有问题。

这个被告人提供银行卡收钱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严格意义上讲,一个帮助犯,至于其能否独立成罪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实践中,对于那些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往往会独立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出售银行卡四件套,其还做了提现、转钱等。所以其已经是诈骗罪的一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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