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私营企业职务侵占罪案例

时间:2022-10-07 04:52:07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

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2022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务侵占等内部贪腐问题困扰民营企业发展,严重影响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从严打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质效。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该批典型案例的选编注重反映职务侵占案件犯罪特点,着眼民营企业腐败治理,进一步提炼检察履职工作经验和案例指导意义。

这批案例涉及银行保险、电商、电子产品、快消品、轮胎制造领域民营企业。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作案。如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雷某某利用虚拟物品采购报销监督制度漏洞骗取公司钱款。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王某某基于银行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利用银行柜面业务系统漏洞侵占银行巨额资金。二是虚增交易环节,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如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张某某、罗某某以虚增二人参股的公司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三是采取虚报、冒领薪酬,“公费私收”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如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属于典型的“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行为。四是共同犯罪情况突出,作案群体层级分布广。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为共同犯罪。如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犯罪团伙分区域分层级作案,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大量钱款。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该案共同犯罪人员达46人,涉及该公司在全国80%的销售网络。

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检察政策。如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准确定性本案为职务侵占案件。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对于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检察机关加强诉源治理,向D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积极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坚持标本兼治,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帮助企业构建内部反腐“防火墙”,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关于印发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6件案例作为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9日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

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1

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

“保险黑产”犯罪团伙

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

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挂单” “保险黑产” 法律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源治理

【要旨】

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多区域多层级团伙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深挖彻查漏犯漏罪。对于在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方式,有效推动行业治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中国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上海保险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徐某乙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9人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S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徐某甲、朱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1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S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184.8万余元。同时,还查明刘某某、徐某丙等2个团伙(另案处理),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上述3个团伙共骗取S公司新进业务人员津贴800余万元。此外,“保险黑产”犯罪活动还造成S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3000余张、保单金额达1000余万元,使部分投保人保单权益遭受侵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至12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案对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等4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至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等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定性案件。2020年8月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多起保险公司被骗新进保险代理人佣金的报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案发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围绕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事实,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一是保单具有真实性;二是“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将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名下目的是骗取新人奖励,这一“挂单”行为本质上利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三是通过“挂单”行为多获取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金额为职务侵占金额。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针对涉案金额进行取证和审计,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扎实基础。

2. 加强案件审查,深挖漏犯漏案。针对案件人数多、层级多,以及犯罪呈现黑灰利益链、产业链的特点,对案件开展全面审查,梳理犯罪团伙人员架构,区分涉案人员层级作用,加大讯问力度,发现S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不仅与徐某甲共谋实施犯罪,还与其手下9名业务主任共同实施犯罪,遂对上述9人及时提出追捕、追诉意见,并全部追捕追诉到案。同时发现S公司另一个营业部也涉及“保险黑产”犯罪,涉案金额300余万元,遂对涉案的刘某某犯罪团伙监督立案,先后立案5件25人,其中23人已判决。

3. 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信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保险投保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遂对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在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后,对4名相关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5日,法院判决相关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存储在电脑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赔偿公共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32.5万余元。

4. 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核保险销售人员身份、投保人信息未加密等问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切实整改、严格管理、合规经营。同时,就行业中暴露出的问题,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检察建议,就投保人信息管控、业务账号使用管理、从业人员身份审核、投诉退保件处理等8个方面提出建议,均被采纳。此外,联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保险企业,精准对接行业实际需求,以线下培训交流、线上直播授课的形式开展系列普法讲座,为长三角地区的5万余名保险从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直播培训。

三、典型意义

1. 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在依法查处企业内外涉案人员的同时,提升监督质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融合发展的体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一要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情形,提高线索发现处理能力。二要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就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侦查机关会商研判,提高侦查取证活动有效性、针对性。三要依法追诉漏犯,针对团伙犯罪案件开展分区分级精准化审查,厘清案情与人员组织架构,及时纠正遗漏起诉同案犯,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

2. 刑事与公益诉讼业务实质性融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职责定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刑事案件中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以求极致的标准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3. 惩治犯罪与诉源治理结合,多措并举,更好发挥法治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检察机关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结合办理的案件,要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考察评估、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手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达到办理一批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效果,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2

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

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虚拟物品采购 引导取证 合规经营 电商平台反腐败

【要旨】

在办理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要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针对电商职务犯罪案件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同时提出建议督促电商平台优化规则,完善反腐败机制制度,为电商企业与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Y电商企业)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5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引导侦查,把准案件定性。公安机关以雷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查雷某某挪用钱款去向、个人经济情况、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向雷某某的催讨记录等,查明雷某某存在使用虚假收据报销的侵吞行为,挥霍购买奢侈品的钱款处置事实,自身及家庭无力偿还的经济状况,最终明确雷某某非法占有公司钱款的主观故意,将案件准确定性为职务侵占,依法保护企业财产。

2. 加强核实,查找管理漏洞。传统企业员工报销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是员工凭发票、销售单据经层层审批后报销,员工购买的物品、服务有发票单据可予证明,物品、服务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开可见。但电商企业中如充礼物、提热度等虚拟物品并非有形可见,企业若不跟进监督核实,不容易察觉,易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为核实雷某某是否将钱款用于为公司在某直播平台的账户刷礼物以提升热度,检察机关通过了解该直播平台刷礼物的操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从雷某某手机中查找平台币的购买记录,从而证实其辩解的虚假性。

3. 主动作为,助力企业反腐。涉案电商企业申请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其符合条件却未通过,转而寻求非正规渠道。雷某某谎称认识该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可帮助企业公关,向公司申领公关费后供自己消费挥霍。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引导企业端正思想认识,杜绝“走偏门”的侥幸心理,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店铺申请环节准入门槛不透明、信息告示不明晰、易造成廉洁风险等问题向电商平台提出建议,督促平台改善反腐败管理机制,从制度、技术等层面堵塞监管漏洞,加强平台反腐败信息公示,不断完善平台反腐败机制。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腐败,有力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电商企业作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的重要推动者、参与者、引领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其商业活动多具有推广行为线上化、虚拟化、电子化特点,犯罪隐蔽性逐步增强,案件查办难度进一步增大。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本案,从还款能力、钱款去向、有否作假行为等方面准确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厘清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精准把握案件罪名,促进法律正确适用,依法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 深挖彻查电子证据,积极引导电商职务犯罪取证。对电商企业员工在品牌推广中“刷礼物”、“买流量”等采购虚拟物品的行为,检察机关抓住“付款记录”这一关键电子数据证据,有效破解了电商职务犯罪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为企业监督虚拟物品采购、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提供指引。同时检察机关深入调查被告人经济状况、企业违规经营等情况,对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予以补强,挖掘出电商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升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 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电商企业合规经营。及时排查发现电商企业案件背后的社会风险隐患,主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运用鲜活的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升企业和员工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助推诉源治理,防范企业内部刑事犯罪风险。另一方面,对容易引起大众误解的电商平台腐败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平台及时优化规则,着力提升平台与商家沟通成效,努力为电商企业与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3

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

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

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虚增交易环节 立案监督 追赃挽损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行民营经济保护职能过程中,要主动“走出去”,通过搭建检企交流平台、开展立案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面对虚增中间交易环节等新型疑难案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体系。要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追赃挽损,守护好民营企业的“钱袋子”,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企业合规经营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广州D公司西南区域营销中心云南办事处高级经理和西南区域营销中心总监,被告人罗某某先后担任上述办事处经理和高级经理。期间,二人利用负责和主管“某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及配件”(以下简称:某产品)在云南区域的销售业务,指使该公司销售人员分别向广州公司及客户故意隐瞒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真相,虚构必须通过云南区域总经销才能进行交易的事实,以此虚增二人参股的昆明A公司、云南B公司作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后二人再利用负责审核及审批某产品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B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广州公司购入某产品,随后以较高价格转卖给客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D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最终二人以A公司和B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2021年7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搭建平台掌握信息,依法监督立案。2016年9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工商联共同搭建“黄小明之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平台”(黄小明系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昵称,寓意公开透明),该平台旨在为企业提供涉法涉诉需求反馈渠道及定制法律服务,企业可一键直通检察机关。2020年初,广州D公司通过该平台向检察机关反映,该公司多次以云南办事处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地,且证据不足为由未受理D公司报案,也未出具不立案文书。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经查认定,被害单位广州公司位于黄埔区,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随后,黄埔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得到了公安机关认同和支持;同时对案件初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赴云南调取关键证据。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高办案质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二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单位各执一词,双方说法均缺乏证据予以印证。由于本案犯罪行为地远在云南,且当时正值云南多地接连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迟迟调取不到重要证据,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办案检察官果断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前往云南等地询问证人,自行调取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查明了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中间交易环节,以二人暗中参股的A公司、B公司“低买高卖”方式从中截取广州D公司利益的犯罪事实。

3. 精准施策开展教育转化,促成退赔、取得谅解。一方面,围绕自行补充侦查的新证据讯问二被告人,并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彻底驳斥无罪辩解,打消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充分阐明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幅度,促使二人转变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争取从宽量刑建议。随后,二被告人经与广州D公司协商,退还了认定的职务侵占金额及其他不当经营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900余万元,补偿了公司的损失,取得了公司的谅解,检察机关也对二被告人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4. 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案件办理后,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检视广州D公司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发现公司存在权限下放过于集中、内部核查跟踪不到位、监察机制运行不健全等内生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向广州D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指明该公司存在问题,提出合理配置人员权限、完善内部监察机制的有效建议,督促公司积极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广州D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落实。

三、典型意义

1. 创新工作方式,搭建检企交流平台,积极开展立案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涉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存在案情复杂、民刑交织、跨地域犯罪、企业掌握证据较薄弱等特点,为企业报案顺利启动立案程序带来一定障碍。检察机关为更好履行民营经济保护职责,可以通过与工商联紧密联系、共建检企交流平台等方式畅通企业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更好倾听企业声音。在掌握企业权益受到侵犯的线索后,检察机关要积极向企业提供证据搜集指引,在必要时依法及时开展立案监督,确保刑事案件顺利从企业内部调查进入司法程序,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

2. 强化诉前主导,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并举破解办案难题,为新型疑难案件夯实证据体系。在办理作案手法新型隐蔽、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疑难复杂的职务侵占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强化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能力,把准案件定性、取证方向,开列切实可行的引导侦查提纲,必要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强关键证据。对虚增交易环节类型的职务侵占案件,要注重从被害单位查实行为人职权内容、与客户的正常交易模式、成交价格等证据,从涉案交易对象查实虚增交易环节后的异常交易模式、成交价格等证据,并锁定行为人在异常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低买高卖”价差利得的流向,综合认定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精准认定犯罪数额。

3. 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追赃挽损,守护好民营企业的“钱袋子”。检察机关在查办企业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时,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利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律制度和手段,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对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变更强制措施、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最大程度促使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挽回企业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利,保障企业的经营发展。

4. 延伸检察职能,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进源头治理。优质的检察建议是诉源治理的宝藏。对于企业而言,既需要在权益被侵犯后得到及时救济,也迫切希望能预知风险、堵塞漏洞。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侵犯企业权益犯罪的同时,还要注重剖析案发成因,通过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刑事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封堵职务侵占等侵犯企业利益行为的生存空间。

4

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

主办会计王某某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 业务系统漏洞 抗诉改判 追赃挽损 防范金融风险

【要旨】

该案系金融系统管理人员利用银行柜面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漏洞侵占银行巨额资金的案件,检察机关厘清资金去向,结合套取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精准抗诉并成功改判。检察机关在夯实证据基础的同时注重为企业追赃挽损,结合案件特点和资金流向,联合公安机关、金融部门在第一时间找准追赃挽损的最佳路径,积极为企业挽回损失。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案释法对金融领域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制发检察建议助推金融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堵塞金融系统漏洞。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调任贵州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协助支行行长负责对银行柜员、柜面业务、资金调拨、内部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权限高于一般柜员。工作期间,王某某发现该银行业务系统存在10万元以下个人无卡存款业务不需要经过审批即可办理的漏洞,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于2020年4月15日至19日,利用该业务系统漏洞及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存入资金的情况下伪造现金存款凭证虚增聂某某等2人账户资金,再从聂某某等2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套取银行资金7笔共计59.34万元,其中49.9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同月19日,王某某将款项全部归还。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被告人再次采用相同手段,利用吴某某等4人账户套取银行资金135笔共计1223.84万元,其中1203.79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6月25日,王某某销毁现金存款客户联,将银行联带出单位藏匿家中。同年6月26日上午,王某某向其父亲王某讲明实情后驾车逃匿至贵阳家中,在明知其父亲向银行反映情况后,仍先后两次转账400万元至网络赌博平台。当晚23时许,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局在贵阳市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对套取的1223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不当,且认定自首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据此提出抗诉。2021年3月2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且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区别明晰犯罪行为性质,在精准抗诉上下功夫,有效开展监督。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采用同一作案方式将单位资金转出后用于网络赌博,是同一性质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认为王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前审查,一致认为王某某前后套取的资金方式、资金用途一致,但在资金数额、偿还能力、主观心态上并不相同。对于王某某“空存实转”套取的59万元,数额较小且已及时归还,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能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王某某“空存实转”套取且未归还的1223万余元,在短短4天内将巨额资金全部用于风险性极高的网络赌博非法活动,且销毁、隐匿相关业务凭证并事后逃匿,不具有偿还可能性,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造成1223万余元无法归还。且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银行系统的资金安全,还会带来巨大金融风险,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符合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更能对其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本案虽系王某某如实告知其父亲套取巨额资金而案发,但案发后潜逃贵阳,公安机关主动开展工作后将其抓获归案。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仅可认定为坦白。思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抗诉,抗诉意见均获二审法院支持。

2. 精准把脉扣准关键节点,在协作配合上强力度,及时追赃挽损。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逐条查清王某某套取142笔资金的去向,对用于套取资金的全部账户逐一进行核实,收集银行相关业务凭证及审批手续,核实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紧扣王某某被抓获前几个小时仍向赌博平台转账的细节,第一时间与思南县公安局进行座谈分析,认为追赃挽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要求思南县公安局对网络赌博平台进行依法打击,迅速冻结赌博平台有关银行账户予以追赃挽损。公安机关随即成立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专班,通过资金查控平台冻结涉案账户37个、涉案款688.65万元。同时,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3. 同频共振防范金融风险,在社会治理上谋实效,延伸检察职能。为加强金融系统自律监管,推动源头治理、行业共治,铜仁市县两级检察院组织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开展警示教育。针对本案所暴露出的某银行存在柜面业务系统漏洞,资金监管风险防控机制不足,查库、卡把等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重点岗位和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金融风险监管问题,分别向涉案银行、铜仁市银保监局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整改完善内控机制,调低业务系统远程授权额度和个人无卡存款授权额度,建立个人累计现金存款授权和现金存款累计金额预警机制堵塞业务系统漏洞,建立分层级、分工种的合规组织架构,强化制度落实,加强重点岗位管理。铜仁市银保监会进行责任倒查,对涉案银行予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行长、分管副行长给予罚款及处分。针对预防企业职务犯罪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剖析,为铜仁市多家银行进行专题授课,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建言献策。

三、典型意义

1. 积极运用抗诉手段,有力维护金融安全。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巨额资金,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应结合行为手段、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偿还能力等客观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准确区分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对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均有错误,且判决结果对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或者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履行抗诉职责。通过检察监督,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性问题,有效惩治犯罪与维护企业权益并重,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执业,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坚持应追尽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经济犯罪案件全面追赃挽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方案之一,也是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职务侵占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将套取的企业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若错失最佳追赃时机则再无挽损可能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执行力和办案敏锐性,把追赃挽损放在与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迅速与侦查机关、金融部门协作配合,有效形成内外合力,第一时间查清涉案资金流向,迅速冻结查封涉案账户,共同处置网络赌博平台资金,尽最大可能挽回企业资金。

3. 采取多种有效途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系统是经营管理货币和融通资金的职能部门,金融工作人员接触钱、账、有价单证、印章等重要物品范围广、机会多,具有行业特殊性,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作案的工作条件,一旦监管不力、内控机制失控,将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应秉持防微杜渐、堵塞漏洞的原则,在办理金融领域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重结合案件特点,从案发原因着手,探查涉案企业及相关岗位是否存在经营管理问题或漏洞。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加强对金融领域暴露出的共性问题进行研判、预警、处置。并通过检察建议、观摩庭审、专题授课等方式,帮助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从而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5

M、N全国连锁饮品

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

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蚂蚁搬家” 电子数据筛选 追赃挽损 快消行业合规

【要旨】

“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利用快消品行业消费频率高、使用时限短、消费群体广的特点,增加了取证和定性难度。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自行补充侦查并行,完善证据链条,运用数字化分层思维制定电子数据筛选标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依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同时,通过检察监督和普法回访,推动企业筑牢防火墙,合规有序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20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先后入职深圳M公司、北京N公司(均为全国知名连锁饮品店所属民营企业),担任华北区运营经理并负责北京区域60余家门店的人事、财物管理。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常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其下属区域经理、门店经理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家店铺于21点后的非高峰时间段以店铺结算系统故障为由要求客户将消费款项扫码支付至常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到消费者店内消费款项261,319.5元。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常某某借用张某某、闫某等8人身份证、银行卡办理了5家“X茶”门店入职手续,并指使各店面店长用专用手机为上述不上班员工代打卡,虚报、冒领薪酬,上述8人将每月工资打到常某某指定账户,虚报、冒领薪酬共211,651.36元。2020年8月至案发,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部门门店的奶盖机、打杯机等设备通过向公司报损的方式挪运到亲戚的F饮品店经营使用,设备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27923元。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常某某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先后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2021年5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确定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介入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并行,全面取证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本案常某某采取虚报、冒领薪酬,“公费私收”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属于典型的“蚂蚁搬家”式职务侵占案件。因饮品类连锁店属于快消品行业,具有单笔消费金额小、消费频次高、消费群体广,涉案账户的单笔数额少、数据体量大、转账收入来源多等特点,导致犯罪数额的认定成为审查起诉的难点。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在交叉比对嫌犯供述与证人证言关键信息的基础上,确定了区分收款时间、区分收款频次、区分收款金额的司法会计审计原则,从几万条转账流水中筛选出与侵占行为疑似关联的上千条记录,检方主动向被害单位关键证人调研取证茶饮门店消费高低峰时间点与消费占比,确立了分层处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合理辩解的基础上,制定各方均认可的电子数据筛选标准,由此确定了本案的犯罪数额。

2.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追赃挽损实效。鉴于常某某不认可案发前与被害单位达成的赔偿协议中认定的侵占数额,检察机关通过调研确定了新司法审计计算标准,并委托价格鉴定中心对被侵占物料按被侵占时间客观估价,经过细致的逻辑论证与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联系家属退赔。此外,办案过程中发现,常某某下属多名区域经理有“上行下效”挂空饷的行为,行为人虽非法获利,但金额尚未达到入刑标准,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主动联系涉事人员退赔。

3. 全面发挥检察监督职责,助快消企业堵漏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X茶”品牌所隶属的企业在快速扩张连锁经营规模过程中暴露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及时向该品牌所属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员工警示教育、考勤及物料监管、收银操作规范和店铺备付金使用等方面的整改方案。M、N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认真研究落实,搭建全国门店销售低峰数据预警系统、设备异常数据响应系统,升级公司监控设置、考勤软件,优化《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门店现金管理制度》,同步开展案件警示教育和员工法治教育,通过后期回访门店落实情况,实现犯罪预防与法律监督双管齐下,引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

三、典型意义

1. 数字化办案引导侦查,为同类案件提供指引。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被害企业风控和技术部搭建北京市涉案门店经营收入高低峰的大数据模型,实现企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四方数据共享。利用客观数据模型与主观供述证言相结合,制定四方均认可的数据分层化处理标准,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支付宝、微信收付款大数据筛选提高司法审计可行性和证明力,为开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工作打好根基。该案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为快消品行业的犯罪认定和预防提供了有益借鉴。

2. 延伸检察监督职能,精准保护快消企业产权。检察机关在查办企业产权受侵害案件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律制度手段,将退赃退赔情节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对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同时能动履职,利用案件中发现的“违规不违法”追赃线索,最大程度促使犯罪嫌疑人和企业违规人员退赔,积极挽回企业损失,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感。

3. 调研与建议相结合,护航快消品企业合规发展。近年来,快消品行业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新生力量创造了巨大的产值,但同时本案也暴露出快消品行业快速扩张时管理滞后的短板。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公款私用、公物私挪”的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办案检察机关通过“调研、监督、落实、普法”四步监督工作法,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不仅帮助企业净化内部职场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将无序生长的企业拉回合规发展的道路,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6

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

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

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虚假售后理赔 内外勾结 法律风险防范

【要旨】

对于企业员工与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职务侵占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多方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人数众多的涉企案件,要注重听取企业意见,分情节分区域分层级精准化审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教育转化为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查找制度漏洞,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等14人在江苏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四川S公司等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32人,在Z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进行虚假判定,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取得理赔收益后将其中约50%回流给陶某等人。陶某等14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14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代理商负责人江某某、林某某等32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9万元至322万元不等。

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于2018年6月至10月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陶某等14名Z公司内部人员和江某某等12名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商负责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至12月先后以被告人陶某等14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江某某等12人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因案件中Z公司的代理商属于公司内部技术服务科工作人员的业务对象,客观上存在外部代理商转账给公司内部成员的情形,也有代理商辩解称陶某等人在虚假理赔过程中向代理商索要回扣。为此,检察机关对案件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公司内部部门和员工职权分工、公司代理商和技术服务部门工作关系方面的证据。最终,结合犯意由谁提起、钱款的支付计算依据、钱款的来源等关键事实,认定套取理赔款的犯意最初是Z公司内部人员提起,每次混杂在正常理赔中的虚假理赔数量是由内部人员给定“指标”,转账给内部人员的钱款大部分在虚假理赔收益到账后支付,且以虚假理赔收益为计算依据。因此,本案行为性质系Z公司内部人员勾结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判定理赔的方式,共同侵占公司理赔款,代理商转账给公司内部成员的钱款系企业的财产,转账属于共犯之间的分赃行为,本案应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 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进行分层处理。本案所涉及的25家代理商运营着Z公司全国80%的销售网络,如果对涉案代理商的负责人全部逮捕、起诉,可能会导致该企业销售网络瘫痪的严重后果,Z公司多次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在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确保无串供及影响侦查可能的前提下,除对2名涉案金额巨大、犯罪行为暂未全部查清的负责人暂行逮捕外,对其余30名代理商负责人均不批准逮捕,或建议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且在查明案情、明确定性后,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上述2名负责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准确区分犯罪情节,按照宽严相济原则,对不同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层处理,对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也按犯罪情节分别建议适用缓刑或实刑。既稳定了外资企业投资信心,也保障了Z公司及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 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Z公司对长期存在的理赔“行业潜规则”缺乏有效惩戒措施、对员工和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缺乏针对性培训导致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向Z公司发出检察建议,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并公开理赔标准、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加强法治教育等建议,并对Z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代理商进行了刑事犯罪风险与防范教育培训,得到Z公司充分认可。在此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属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常熟市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密集地区共建常熟市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面向辖区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教育。

三、典型意义

1. 根据事实证据充分论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认定证据。同时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本案中,针对不同主体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论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结合犯意由谁提起、获取钱款的手段、钱款的来源等多个方面证据,认定应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 对涉案人数众多的涉企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分层处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防止“一捕了之”、“一诉了之”。对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不唯“数额”论,而是综合考虑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进行区别对待,既体现教育挽救的方针,也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 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治教育等方式,引导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除了查明事实、追诉犯罪外,还应注重结合案件特点,从发案原因着手,探查涉案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或管理漏洞。要加强与各级工商联协作,共同联合其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力量,研讨涉案民营企业暴露出的共性问题,研判预测刑事风险点。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开展犯罪预防法治教育、在企业密集地区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等方式,帮助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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