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破坏证据罪怎么判,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

时间:2022-10-07 08:45:0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至11日,成某恒与张某平利用凌晨0时至2、3时许夜深人静的时间段,先后三次驾驶借来的一辆白色广汽传祺套牌车,来到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朝阳四路、上林北路高架桥下秦汉新城渭城市场监督管理所门口处道路东西两侧、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沣泾大道十字加油站北段、甲醇厂门前道路东西两侧、上林北路高架桥底道路东西两侧路段,由张某平负责望风,成某恒负责盗窃雨水下水井箅,得手后二人驾车离开现场。随后成某恒三次驾车将盗得的雨水下水井箅卖给咸阳市秦都区茂陵街道南北路涵洞南侧经营废品收购点的李某臣,李某臣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又分三次将收购的雨水下水井箅加价出售给咸阳市秦都区咸兴路金诚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冯某伟。成某恒、张某平三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雨水下水井箅,共计32块,给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由西安市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立案侦查。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被盗井箅是否属于交通设施等问题,检察机关在批捕的同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体系。2020年12月9日秦汉新城分局以成某恒、张某平、李某臣、冯某伟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驾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2日,检察机关对成某恒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驾驶罪,对张某平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李某臣、冯某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3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成某恒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成某恒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张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臣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冯某伟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监管盲区和制度漏洞,检察机关走访相关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并制发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城市排水设施窨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四责任一清单”工作清单,并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窨井盖专项检查、建立涉窨井盖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共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出行安全。


【典型意义】


根据“四号检察建议”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盗窃井盖不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注重捕后引导侦查和跟踪监督工作,严格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以捕后引导代替案件退查,为案件起诉、审判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坚持人民立场,注重个案办理与溯源治理同步推进,主动作为,通过能动履职践行“四号检察建议”,持续有效推动井盖问题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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