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9:20:05来源:法律常识
上篇文章我们聊到了加班费的计算方法,留了个加班费基数应该如何确认的坑,所以这篇文章把坑填上,网上关于加班费引发仲裁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但仲裁结果各不相同,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还有经过一裁两审,但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的每次裁决都各不相同的。
首先我们先看一组数据:
1.用人单位在关于加班费的诉讼中近56%的概率会败诉。
2. 76.9%的案件是基层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即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动者去争取加班费的意愿更加强烈,而管理级员工主张相对较少。
3.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数额每人平均在6.5万元左右,而用人单位需承担的约为1.9万元左右,也就是说劳动者心理价位高,而实际获赔没有那么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就是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加班费基数的确定各不相同,劳动者想要提高收入,而用人单位想要降低成本,而且各地关于加班费基数的政策也不一样。从仲裁结果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地关于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不尽相同:
-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北京)
-以实际收入的70%计算(上海、温州)
-根据劳动者主张权利或劳动关系结束前12个月工资计算(江苏)
-根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深圳、安徽、新疆、青岛)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佛山)
-以应得工资作为基数(天津)
-以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重庆)
-以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重庆)
-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惠州)
-根据劳动者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计算(湖北、郑州)
-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郑州)
-参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泸州)
-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山东)。
(二)提成、奖金、津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交通补贴、餐补、年终奖、中夜班津贴、加班费等项目是否计入加班基数,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
1、销售提成、销售佣金不作为基数。(2017)苏01民终2416号
2、各项固定补贴,如固定的话费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贴应作为基数。(2015)合民一终字第02915号
3、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补贴可不计入基数(2017)津0112民初2215号
4、节日奖金属于福利,不作为基数。(2017)渝01民终1954号
5、社保补贴往往被认定应当计入基数。(2016)湘01民终4274号
大家看到这,肯定觉得非常混乱,为什么加班费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呢,因为我们国家实在是太大了,而《劳动法》和各地的《工资支付规定》中虽然有关于加班费的条款,但并不详尽,因此各地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对于加班费更细致的规定,但各地的经济水平都不一样,产业结构和工资收入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加班费的规定也有各地的特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关于提成或奖金是否纳入加班工资的基数,需要审查双方约定的提成或奖金是否建立在固定时间内,如果没有明确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应当不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是建立在固定时间内的,则应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避免用人单位以提成或奖金的名义来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数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形下,应当以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加班工资的算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得的月工资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以及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福利、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除外。
(三)各地关于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不尽相同:
(1)有支持时效为1年的:
(2016)渝0107民初19394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
(2015)马民初字第1514号 福建省福州市
(2012)栖民初字第956号 江苏省南京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有支持时效为2年的:
(2016)浙0203民初4068号 浙江省宁波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举例
举例来说,老张2012年入职某公司,2019年离职时去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2019年(7年)的加班费。
但根据仲裁时效,有些地区的仲裁或法院仅对老张2018年-2019年(1年)的加班工资予以受理,有些地区可以对2017年-2019年(2年)的加班工资予以受理。老张的心里预期是获赔7年的加班费,而实际上只能获赔1或2年的加班费,与视频开头,咱们说的数据内容一致。
总结
所以,各地政策不同,加班费基数也不同。根据上述各地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对于加班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加班费计算公式:月工资标准÷21.75÷8×加班时数×倍数(平日加班1.5倍、假日加班2班、节日加班3倍)
2、劳动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加班费基数的,但要符合当地的劳动政策,通过实践来看约定了比不约定要好,约定后更容易认定。
3、实行结构工资的,比如工资结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职务工资),不能只以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中的一项作为加班费基数。比如老王月薪是5000元,由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组成,就不能单独以3000元或2000元中一项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
4、加班费基数一般以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取得的固定收入计算,劳动者工资中已经含加班费的,计算加班费基数时,要将之前的加班费扣除;
5、各类福利性工资:如饭补、话补、车补,降温费、取暖费大部分地区不计入加班费基数。
6、值班、非强制性的提前到岗、午休及工作餐时间、因自身未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公司依法组织安排的安全培训会议、非强制性的培训、特殊工作岗位的待命或备岗期间、每日下班后的例会、因正常的收尾工作推迟离岗的,大部分地区不算加班。
7、大部分地区不支持用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
8、平日加班、假日加班可以支付加班费,也可以用补休代替,节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
最后我想说的是,大部分劳动者不会专门因为加班费去打官司,加班费的官司一般都是发生在离职后或者有劳动争议仲裁时,作为劳动争议申诉的附加内容,比如:劳动者主要想索赔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告都告了,顺带着申诉一下加班费,如果想要在加班费上胜诉,重点要了解清楚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条款,以及工作所在地的劳动政策。最后,希望都能够少一些劳动纠纷、多一些和谐的、融洽的劳资关系。
好了,本期视频就到这里,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职场和人力资源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