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0:11:05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交通事故 刑事责任 精神抚慰金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3日5时许,三原告亲属王某某驾驶韩城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重型半挂汽车行至210国道富平段1167KM+926M处时,因车辆故障将车停放在路边,下车横过道路时被被告李某驾驶被告张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汽车撞倒,致王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所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的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希望法院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李某因该交通事故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能否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刑事责任,其公司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其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首先,本案中死亡一人,肇事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交通肇事的情形,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本案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并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最后,肇事者涉嫌刑事犯罪,是刑法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就本案被告李某而言,肇事者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就三原告而言,他们失去亲人的痛苦和精神伤害,是不能以肇事者受到刑事处罚便能全部弥补和慰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原告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法院也应予支持。(通讯员:辛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