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3:28:07来源:法律常识
在大部分人的认知中
发生交通事故
就是车辆发生碰撞、剐蹭等情况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如果双方车辆没有任何接触
还要承担责任吗?
接下来
蜀黍就通过以下3个案例
来讲讲”无接触交通事故“
8月11日,苏州市常熟市李闸路,严某驾驶小车从路旁的停车场驶出准备转弯进入主路,此时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直行,两车虽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但由于王某没有预判会有汽车从停车场驶出,见到突发情况时只能采取急刹车,结果导致车辆失控摔倒在地。所幸,经医院检查,王某并无生命危险。
最终经认定,严某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转弯进入李闸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严某负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提前采取措施确保安全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王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来源:苏州交警)
6月1日,浙江嘉兴的张某驾驶面包车沿某路右转弯时,未观察右后侧来车便直接进行右转,导致后方一辆电动三轮车紧急躲避。因避让不及,三轮车驶向路边的草丛里,并与路边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周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而面包车也没有停留,径直离开了。
交警查看监控后发现,两车虽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但面包车右转弯时影响了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认定,张某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影响了周某的正常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面包车驾驶人张某承担此次 事故的全部责任 。
(案例来源:嘉兴秀洲交警)
1月7日,银川市沙渠路,王某某驾驶黑色小车沿非机动车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绿化带渠口 , 横跨三条机动车道,越过双实线 由西 向东行驶时,周某驾驶的白色小车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两车未接触),周某采取措施不 当,变更车道和同方向华某驾驶的黑色小车发生 碰撞,造成了周某、华某车辆受损,三方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某的车辆与周某的车辆虽未发生碰撞,但事故主因是驾驶员王某某造成,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华某无责任。
(案例来源:银川交警微发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注: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所以,无接触交通事故中
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取决于事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福清交警提示
若遇到疑似“无接触交通事故”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与自己有没有关系,甚至是否有“碰瓷”嫌疑,都由交警来认定,不要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否则事故逃逸商业险有权拒赔。
如何避免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
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违规变道 等这些违法行为看似是一些小问题,但它们却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几种违法行为。
滥用远光灯造成的无接触交通事故↓
随意变道引发的无接触交通事故↓
机动车转弯时,未观察路况↓
一旦这些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希望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才能避免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为了以防万一,做好固定证据的准备,装好行车记录仪,及时缴纳车辆保险都是必要的。
来源:福清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