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聘请刑事律师,重庆刑事诉讼律师

时间:2022-10-07 15:05: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行贿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XX年至XX年,被告人夏某某为在工程承接过程中得到时任本市渝中区某某局党委书记、局长周某(已判刑)的支持和关照,分3次送给周某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XX年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渝北区黄泥磅附近一餐馆送给周某现金2万元。

2、XX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渝北区黄泥磅附近一餐馆送给周某现金1万元。

3、XX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不具备投标资质的情况下,挂靠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建筑公司,在周某的支持和关照下,中标本区菜园坝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某某段拆房工程,同年底或XX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为感谢周某,在本市渝北区新溉大道东大肛肠医院附近送给周某现金15万元。

XX年9月7日,重庆市渝中区监察委员会在查办周某案中,周某交代了被告人夏某某向其行贿的事实,同月13日、15日,重庆市渝中区监察委员会两次通知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其在接受询问过程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XX年6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夏某某行贿案立案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8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具有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未获取实际利益,请求法庭给予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提出被告人未获取实际利益,未能实际的通过行贿获取不正当利益,另提出被告人具备特别自首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为得到周某职权的给予关照,在招投标前,将自己并无招投标资格,欲挂靠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建筑公司进行投标一事告知周某,以便得到周某的照顾,从而顺利中标。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另案被告人周某的任职文件、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其交代,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4、菜园坝片区征收拆迁启动的相关文件、招投标情况报告、拆房协议、中标通知书、内部承包协议、菜园坝征收片区某某段垃圾清运协议等书证,5、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庭认为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前述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接受被告人夏某某请托后,为其顺利投标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的事实,从而不能证实被告人由此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对此,法庭认为,法律所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和手段是多样,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公诉机关所举示的比选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等方式谋取中标的,应认定为废标处理”的内容,结合另案被告人周某的交代及被告人的供述,其明知自己无投标资格,以行贿方式在另案被告人周某的“指点下”,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即应视为属影响评标公正的不正当手段,所获利益应为不正当利益。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重庆渝中刑事律师辩护 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贪污贿赂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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