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6:10:0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由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向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在武鸣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利用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温守东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武鸣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凤堂担任审判长,依法履行职责。
作为该案承办人,温守东检察长全程参与办案,认真审阅卷宗材料,研判案情,依法提讯被告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刘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4月1日,武鸣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终结依法向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2日凌晨,邓某章、李某生(二人已判刑)、邓某林(另案处理)以被害人黄某电曾向李某生出售假毒品为由预谋对黄某电实施抢劫。当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邓某林的安排下叫来车辆,随后四人一同前往某网吧将黄某电带到南宁市武鸣区体育馆附近进行威胁、殴打,并索要“赔偿款”10000元(人民币,下同)。黄某电被迫同意后,邓某林再次让被告人刘某叫来车辆。四人随即将黄某电带到南宁市武鸣区香山大道某银行。黄某电被迫从ATM机取出10000元后交给邓某章、李某生等人。同时,邓某章等人还从黄某电身上的钱包里搜走3500元 。事后,邓某章分给被告人刘某2000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南宁市公安局红岭派出所投案。
当天的庭审中,温守东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庄严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庭审,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家属代其退出赃款的依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此次庭审,检察长带头办案,以实际行动落实司法责任制,对检察办案起到积极示范和指导作用,有利促进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