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7:45:05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 好意同乘 " 出事故的案件。一员工下班后乘坐同事的电动车去地铁站,不料半路发生事故受了伤。事发后,该员工将同事和事故另一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对于这名同事,法院认为他在该事故中确有责任,但应该有所减轻,于是判决其按照应赔金额的 80% 赔偿。
某日下班后,杨某乘坐同事王某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地铁站,二人在途中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车主与王某负同等责任,杨某无责。
杨某住院治疗了 20 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涉案小客车是登记在南京某公司名下的,该公司将车出租给盛某使用。事发时,这辆车尚处于保险期内。
杨某出院后,来到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盛某、王某、南京某公司、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 23.5 万元。
法院在庭审期间,先根据事故责任,酌情确定盛某对本次事故承担 60% 责任,南京某公司在事故中并无过错,无需赔偿。盛某该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剩余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王某的责任,法院认为要考虑到他载杨某的行为,是同事之间的好意搭乘。另外,杨某作为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酌情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15.3 万元;王某赔偿 5 万多元。
承办法官提醒,《民法典》第 1217 条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明确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所以在生活中,邀请别人搭便车时,一定要记得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安全行驶,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