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1:30:11来源:法律常识
在洛阳法律服务市场,提及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业务,有一家律所占据一席之地,其名字叫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交通事故团队实行“市场营销专业化、服务流程标准化、业务培训体系化”运作模式,走在我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专业化服务的前列。
分享是美德。今天,诺然律所通过《商报·律师》版继续向社会分享其普法宣传系列典型案例。
2018年8月,家住某市的汪先生向诺然律所求助——请诺然律师为其提供代理诉讼服务。汪先生遇到什么困难,为啥要对簿公堂?
“快乐出发,平安到达”,这是出行旅游者的普通心愿,然而,汪先生及其家人的“2018暑期游”没能实现这个普通心愿——
这年8月,趁学校放暑假,汪先生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以及亲戚的孩子,一行四人高高兴兴地前往洛阳旅游。可是,他们乘坐的长途客运大巴,行至洛阳境内,途经二广高速某路段时遭遇车祸:客运大巴与一辆货车“亲密接触”,造成汪先生和孩子们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汪先生和他女儿因伤势较重被救护车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汪先生左侧胫骨平台、胫腓骨近端多处骨折,左腿神经损伤,汪先生女儿双肺挫裂伤、双侧血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支气管断裂、左侧锁骨骨折。得知汪先生等人遭遇车祸,他妻子和亲戚从家里火速赶赴洛阳陪护。
汪先生突遭不测惊魂未定,他妻子既要陪护又得向交警部门了解事故情况,加之他们是外地人,又不知道怎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业务,对如何依法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陌生,因此,一时显得茫然无措……经医院治疗,几天后汪先生和女儿脱离危险,由重症监护室转普通病房。在普通病房,汪先生偶遇为同病房另一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诺然律所律师。汪先生向诺然律师咨询了交通事故索赔的相关问题,表达了想委托律师的想法。
经协商,汪先生与诺然律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律所在接受委托后,指定该所副主任李兰律师、实习律师王宁博承办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诺然律师成为汪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后,立即进入角色。他们持汪先生的委托书,到交警部门调查事故现场勘查情况、涉案车辆投保情况。经初步了解得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运大巴系某市运输公司车辆,该运输公司为涉案客运大巴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保险限额50万元;与客运大巴“亲密接触”的那辆货车仅投保有交强险,没投其他保险。
李兰、王宁博在调查中得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交警大队针对这起交通事故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对本起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货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运大巴驾驶员李某以及汪先生等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在充分进行案情调查和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李兰、王宁博对本案受害人汪先生及其女儿的交通事故损害索赔涉及法律关系进行梳理:首先,汪先生和他女儿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90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汪先生和他女儿可依据与运输公司之间的承运合同关系,起诉承运人——运输公司,要求其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其次,汪先生和他女儿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就货车驾驶员王某对他们造成的不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因交通事故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汪先生和他女儿可依据合同或者侵权事实,对以上诉讼索赔方案“二选一”。
“您和女儿的伤势比较严重,医药费已花10万余元,在伤残评定后综合全部诉讼请求赔偿额较大,所以,应针对赔偿方的履行能力选择更有利的诉讼方案。”李兰律师在向汪先生征求诉讼代理意见时说,若选择承运合同纠纷为起诉理由,可起诉运输公司以及承保客运大巴的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履行能力相对较强;若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为起诉理由,可起诉货车驾驶员、车主以及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是,肇事货车仅投保交强险,本案索赔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超出交强险部分向个人索赔的执行难度较大。因此,李兰建议委托人以承运合同纠纷为理由起诉承运人。
“好,我们选择起诉……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汪先生表示。
“律师,不仅要做‘法律之师’,还要做‘道德之师’,一定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诺然律所召开的交通事故事务部成员参加的会议上,该律所当家人亓立国耳提面命道。对于李兰、王宁博承办的这起案件,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交通事故处理实务经验丰富的亓立国律师,向承办案件律师提出的指导意见是:积极推进诉讼流程、缩短案件办理周期;尽快结案,让当事人早日拿到赔偿款。
李兰、王宁博在亓立国主任指导下确定了办案思路,及时代理汪先生和他女儿制作了诉状,诉状将客运大巴司机李某、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针对汪先生及其女儿的伤情,李兰、王宁博向法院提起对两名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后期护理司法鉴定的申请。法院受理此案后,李兰、王宁博又多次到法院沟通,法院及时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并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汪先生及其女儿伤残程度均为十级,出院后需1人护理90天。根据这一司法鉴定结果,李兰、王宁博代理汪先生及其女儿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汪先生及其女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37万元,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两原告乘坐客运汽车,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两原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但其在营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原告受伤。因此,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运输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额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期间,李兰发表了态度鲜明的律师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两原告在乘坐被告的车辆过程中受伤,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运输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民诉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汪先生及其女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被告运输公司赔偿汪先生及其女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本案受理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被告运输公司负担。
收到法院判决书,李兰、王宁博与被告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他们表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均不上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汪先生及其女儿拿到了赔偿款。
“感谢诺然律所和诺然律师!我们全家人商量好了,抽时间再去洛阳旅游时,我们一定去你们律所当面致谢!”汪先生在给李兰律师打电话时,用诚挚语言表达心声。(罗晓 亓立国 高校永 文/图)
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运营的新型律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现有律师及工作人员30余人。律所自成立至今,先后获洛龙区优秀律师事务所、洛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指定援助中心等称号。
该律所将交通事故赔偿业务作为一门专业,先行成立交通事故事务部。该事务部成立以来,与行政部、运营部相互配合,实现市场营销、办案流程、培训体系规范化。在洛阳地区,该律所在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专业化道路中位居前列。
诺然律所由亓立国律师担任总指导,还成立有金融事务部、执行事务部、刑事事务部、法律顾问部、综合事务部等部门,在运用“市场营销专业化、服务流程标准化、业务培训体系化”模式基础上,成功担任政府、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法律顾问,曾代理了多家金融机构案件,案件办理的高质量、高效率赢得客户好评。
作为新型公司制律所,该律所有着体验新生事物所保持的活力,理念先进,战略眼光高,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该所自创建以来,每年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数百起,得到委托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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