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3:09:05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援引:(2022)辽01民终5583号
案例秒读:张三于2021年4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合同期限至2022年1月1日,试用期为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6000元/月,试用期后为7000元/月。2021年12月30日,A公司向张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聘用到期,不再续期。2022年1月12日,张三因与A公司纠纷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超过试用期限赔偿金7000元。
法院观点:
1、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相关证据资料应认定双方已达成建立一年期劳动关系的合意,且试用期约定为三个月。鉴于三个月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超出部分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A公司应张三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7000元。
代理人报告:
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认定存在瑕疵,结合本案相关案情及证据资料,各方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证据资料应认定各方的约定的劳动关系期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即9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据此,A公司与张三的试用期时间应当为1个月,而实际履行了3个月的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2个月,应当按照2个月的赔偿金标准向张三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