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3:44:08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曼 通讯员 田贝贝
交通事故猛于虎,近日洛阳交警将近期发生于洛阳市的交通事故进行汇编,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行车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
一、市区重大交通事故案例汇编:
1、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8日15时39分许,刘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门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景石路口向东右转弯时,遇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龙门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由于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部与两轮电动车左后尾部相撞,两轮电动车及李某倒地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底盘前端挤压两轮电动车尾部右侧,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第一、二轴左侧轮胎碾压李某肢体,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二、市区一般事故事故案例汇编:
01
涧西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3日00时00分许,在太原路安徽路口,王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毕某沿太原路由南向北在前步行,王某因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操作不当与毕建设身体相撞,造成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王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02
高新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8日13时03分许,在九都路与丽新路交叉口处,彭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丽新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九都路口时,遇朱某驾驶轿车由北向东转弯行驶,小客车前部右侧与轿车右侧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彭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处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朱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转弯时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03
西工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7日06时40分,在老310国道二乔路口处,邢某驾驶重型货车,沿老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二乔路口东侧100米处时,因路面结冰车辆失控,大货车左前轮与道路南侧道牙相接触后,大货车横向停放在老310国道北侧保通路上,赵某旗驾驶轻型货车载赵某格沿老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因避让不及造成轻型货车前部与大货车左侧车身中部相接触,造成赵某旗、赵某格受伤两车受损、地铁经三路站施工工地围挡及其他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邢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在结冰路面未按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04
老城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01月13日13时59分,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金谷园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状元红路口处时,遇胡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状元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闯红灯行驶致使其车辆右侧后部与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部相接触,造成胡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当事人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闯信号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05
瀍河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01月03日13时20分,在启明东路唐寺门村路口处,左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王某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路口,左某驾驶的电动车左侧与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左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左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应当,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处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06
洛龙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7日17时30分,在洛宜快速通道“085”号路灯杆西13米处,何某驾驶小客车沿洛宜快速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遇冯某驾驶轿车沿洛宜快速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何某驾驶的小客车左侧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致使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其所驾驶车辆右后部与冯某驾驶的轿车前部相撞,造成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何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07
伊滨区
事故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6日15时50分,开元大道草店村口处,杨某驾驶越野车沿开元大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李某驾驶轿车在开元大道草店村口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当双方车辆行驶至开元大道草店村口处时,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左后侧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右前部位相接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当事人杨某驾驶越野客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轿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