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2:39:11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1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社区矫正期间,擅自外出二十余次,最长一次达19天,其中违法出境两次、累计11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助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性案例——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披露了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2016年7月6日,孙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在被实施电子监管期间,电子定位轨迹出现中断情形,孙某某可能存在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调查核实,发现孙某某在被实施电子监管期间故意对电子定位装置不充电擅自外出一次,在被摘除电子定位装置(因法律法规调整,孙某某不再符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条件)后又利用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的间隔期间擅自外出。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外出并两次违法出境,情节严重,于2019年5月24日向海淀区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2019年6月19日,海淀区司法局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制发《撤销缓刑建议书》。2019年7月22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孙某某宣告缓刑四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指出,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杨春雷表示,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方式,对违法违规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并全面考量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的主客观情节,准确认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情形,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的依法予以监督。
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全面排查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和重大隐患,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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