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6:59:04来源:法律常识
贵人鸟6月20日公告,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关联方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8800万元,利息187.47万元、罚息210.36万元、复利6.56万元,律师代理费2.24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11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别以未还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的罚息、复利;判决被告贵人鸟等对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各自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件,由于公司关联方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徽商银行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鄞州法院受理了上述申请。2020年12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贵人鸟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21年4月26日,公司管理人收到泉州中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贵人鸟重整计划,并终止贵人鸟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 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要求贵人鸟按照重整计划中的同类债权清 偿方案进行清偿;对于贵人鸟已知悉但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如 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 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经公司向管理人核实,管理人于公司司法重整期间未收到徽商银行的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