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23:30:10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7月30号,河南省A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付先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从2018年7月30号到2021年7月29号缓刑考验期满。在缓刑考验期满前四个月,河南省A县人民法院又给被告人付先生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限自 2021年3月23日起到2024年3月22日止。
付先生求助李律师,李律师认为A县人民法院关于付先生缓刑执行通知书严重的违犯了《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计算,不是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计算。法院延期送达责任由办案人员承担,不能加重付先生责任。A县人民法院缓刑执行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
2021年10月份,河南A县人民法院及时纠正错误,撤销了付先生缓刑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