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01:04: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湖南高院
买新房搬新家是人生大事,
郭女士本来也期待满满
想象着能闲坐家中看窗外美景
然而收房时才发现北面房间的
窗外就是一堵墙!
糟心不已的她起诉开发商索赔,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2017年初,郭女士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某小区底楼房屋。
然而房屋交付后,她才发现房屋北侧窗户几乎完全被实心墙体遮挡,不仅“视”界狭小,而且屋内采光、通风受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住体验感。
郭女士认为,北侧房间昏暗闭塞,所购房屋户型、采光、装修等方面与某公司宣传及销售时承诺的情况严重不符,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遂起诉至南通市海门区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的自然采光等问题修复至符合国家设计规范。
经委托鉴定,案涉房屋北侧三个房间的窗地比、通风面积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采光系数北侧卧室及卫生间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厨房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卫生间的设计,除面临走廊的窗形成视线干扰以外,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法院判决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某公司交付的房屋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郭女士起诉时提出的要求某公司修复至符合国家标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进一步委托鉴定,但多家鉴定公司提出缺乏鉴定能力、对采光修复无设计经验且无该领域设计人员无法完成委托、没有较好可行的实施方案等,导致鉴定无果。
综合鉴定情况,加上临窗墙体涉及住宅楼栋业主共有部分,法院认为,要采取补救措施弥补郭女士的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在此情况下,郭女士变更诉请,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补偿70万元。
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依据不足,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采光及视线干扰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某公司按照房屋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
满意的房屋可能意味着安稳、幸福,甚至某种流通预期。对于开发商而言,其知悉规划设计方案,并知晓消防通道、承重墙、管网线路等内部结构及布局,故因此负有某些不利因素提示的先合同义务。在订立预售合同中,对于某些特殊户型例如实心墙体连廊(核心筒)、外立面特殊造型、特殊层高等可能对购房人购买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应主动尽到清晰、明确的告知义务,以便购房人慎重考虑后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某公司对郭女士所购房屋系实心墙体连廊特殊户型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加之该房屋厨房采光、视线干扰等经鉴定确实存在不符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无疑。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